臺現行“憲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其主要權力有:
(1)統帥海陸空三軍,為海陸空軍“大元帥”,握有軍令權,並以“參謀總長”為幕僚長。
(2)行使締約、宣戰媾和以及公佈法律、發佈命令等權。
(3)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力。臺“憲法”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安局,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作為總統決策的參考,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出席人員包括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主持會議;行政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財政部長、經濟部長、陸委會主委,參謀總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等人”。
(4)任免文武官吏。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任命“行政院長”,“行政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二是依據“公務員任用法”,非由主管機關逕行任命的較低級官員外,由各主管機呈報“總統府”,由“總統”任命。三是任命陸海空軍將校軍官。四是設“總統府”,聘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等。五是“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若干,“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均由“總統”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
(5)覆議核可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于該決議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復議。
(6)解散“立法院”。“總統”于“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從中可見,“總統”不僅統帥海陸空三軍,握有軍令權,而且享有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力,並通過任免“行政院”正副“院長”等人事任免權,全面掌控作為“憲法上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院”,成為“最高行政機關與最高行政首長”的領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