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08.1.1)

時間:2008-04-23 10:17   來源:交通部網站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

2007 年第 8 號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已于2007年9月28日經第10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部 長  李盛霖

二○○七年十月十六日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收費公路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經營性公路是指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國內外經濟組織投資建設,經批准依法收取車輛通行費的公路(含橋梁和隧道)。

  第三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信、擇優的原則。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四條 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相關規章和制度,規範和指導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

  (二)監督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三)對全國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進行動態管理,定期公佈投資人信用情況。

  第五條 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結合本行政區域內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管理制度;

  (二)確定下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對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職責;

  (三)發佈本行政區域內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資訊;

  (四)負責組織對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和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的投資人招標工作;

  (五)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受理舉報和投訴,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六條 省級以下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相關制度;

  (二)負責組織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以外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工作;

  (三)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標

  第七條 需要進行投資人招標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路發展規劃;

  (二)符合《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技術等級和規模;

  (三)已經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第八條 招標人是依照本規定提出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組織投資人招標工作的交通主管部門。

  招標人可以自行組織招標或委託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有關招標事宜。

  第九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

  第十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實行資格審查制度。資格審查方式採取資格預審或資格後審。

  資格預審,是指招標人在投標前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資格後審,是指招標人在開標後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實行資格預審的,一般不再進行資格後審,但招標文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 資格審查的基本內容應當包括投標人的財務狀況、註冊資本、凈資産、投融資能力、初步融資方案、從業經驗和商業信譽等情況。

  第十二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招標工作應當按照以下程式進行:

  (一) 發佈招標公告;

  (二) 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意向;

  (三) 招標人向提出投資意向的潛在投標人推介投資項目;

  (四)潛在投標人提出投資申請;

  (五)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詳細介紹項目情況,可以組織潛在投標人踏勘項目現場並解答有關問題;

  (六)實行資格預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潛在投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實行資格後審的,由招標人向提出投資申請的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七)實行資格預審的,潛在投標人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並遞交招標人;招標人應當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並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潛在投標人發售招標文件;

  (八)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並提交招標人;

  (九)招標人組織開標,組建評標委員會;

  (十)實行資格後審的,評標委員會應當在開標後首先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

  (十一)評標委員會進行評標,推薦中標候選人;

  (十二)招標人確定中標人,併發出中標通知書;

  (十三)招標人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通過國家指定的全國性報刊、資訊網路等媒介發佈招標公告。

  採用國際招標的,應通過相關國際媒介發佈招標公告。

  第十四條 招標人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資格預審文件範本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並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確定資格審查標準。

  招標人應當組建資格預審委員會對遞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資格預審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公路、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

  第十五條 招標人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文件範本,並結合項目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

  招標人編制招標文件時,應當充分考慮項目投資回收能力和預期收益的不確定性,合理分配項目的各類風險,並對特許權內容、最長收費期限、相關政策等予以説明。招標人編制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十六條 招標人應當合理確定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時間。

  編制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潛在投標人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三十個工作日。

  編制投標文件的時間,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售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於四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列入國家高速公路網規劃和需經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應當按照招標工作程式,及時將招標文件、資格預審結果、評標報告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備案。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備案文件七個工作日內,對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提出處理意見,及時行使監督職責。

  其他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投標活動的備案工作按照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投  標

  第十八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國內外經濟組織。

  採用資格預審方式招標的,潛在投標人通過資格預審後,方可參加投標。

  第十九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註冊資本一億元人民幣以上,總資産六億元人民幣以上,凈資産二億五千萬元人民幣以上;

  (二)最近連續三年每年均為盈利,且年度財務報告應當經具有法定資格的仲介機構審計;

  (三)具有不低於項目估算的投融資能力,其中凈資産不低於項目估算投資的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業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行為。

  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項目的實際情況,提高對投標人的條件要求。

  第二十條 兩個以上的國內外經濟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符合招標人對投標人的資格審查標準。

  以聯合體形式參加投標的,應提交聯合體各方簽訂的共同投標協議。共同投標協議應當明確約定聯合體各方的出資比例、相互關係、擬承擔的工作和責任。聯合體中標的,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項目投資協議,並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聯合體的控股方為聯合體主辦人。

  第二十一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二十二條 招標文件明確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投標人應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額度、期限和形式提交投標擔保。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標擔保的,其提交的投標文件為廢標。

  投標擔保的額度一般為項目投資的千分之三,但最高不得超過五百萬元人民幣。

  第二十三條 投標人參加投標,不得弄虛作假,不得與其他投標人串通投標,不得採取商業賄賂以及其他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不得妨礙其他投標人投標。

第四章 開標與評標

  第二十四條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代表參加。招標人對開標過程應當記錄,並存檔備查。

  第二十五條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公路、財務、金融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七人以上單數。招標人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評標委員會總人數的三分之一。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正評標的人員不得進入相關項目的評標委員會,已經進入的應當更換。

  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直接或者通過招標人以書面方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對同類問題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顯文字錯誤的內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説明,但是澄清或者説明不得超出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範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二十七條 經營性公路建設項目投資人招標的評標辦法應當採用綜合評估法或者最短收費期限法。

  採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對收費期限、融資能力、資金籌措方案、融資經驗、項目建設方案、項目運營、移交方案等評價內容的評分權重,根據綜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薦中標候選人。

  採用最短收費期限法的,應當在投標人實質性響應招標文件的前提下,推薦經評審的收費期限最短的投標人為中標候選人,但收費期限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後,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一至三名中標候選人,並標明排名順序。

  評標報告需要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

第五章 中標與協議的簽訂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一)自動放棄中標;

  (二)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

  (三)不能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

  (四)存在違法行為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且其違法行為影響中標結果的。

  如果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三個中標候選人都存在本條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招標人不得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之外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條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於三個或者因其他原因導致招標失敗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前,應當根據前次的招標情況,對招標文件進行適當調整。

  第三十一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後,應當在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同時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三十二條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供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供。擔保的金額一般為項目資本金出資額的百分之十。

  履約保證金應當在中標人履行項目投資協議後三十日內予以退還。其他形式的履約擔保,應當在中標人履行項目投資協議後三十日內予以撤銷。

  第三十三條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投資協議。投資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招標人與中標人的權利義務;

  (二)履約擔保的有關要求;

  (三)違約責任;

  (四)免責事由;

  (五)爭議的解決方式;

  (六)雙方認為應當規定的其他事項。

  招標人應當在與中標人簽訂投資協議後五個工作日內向所有投標人退回投標擔保。

  第三十四條 中標人應在簽訂項目投資協議後九十日內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項目法人的工商登記手續,完成項目法人組建。

  第三十五條 招標人與項目法人應當在完成項目核準手續後簽訂項目特許權協議。特許權協議應當參照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特許權協議示範文本並結合項目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特許權協議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許權的內容及期限;

  (二)雙方的權利及義務;

  (三)項目建設要求;

  (四)項目運營管理要求;

  (五)有關擔保要求;

  (六)特許權益轉讓要求;

  (七)違約責任;

  (八)協議的終止;

  (九)爭議的解決;

  (十)雙方認為應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對招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 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的,由上級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編輯:楊永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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