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投資(PE/VC)是一種匯集投資者的資金用於投資、並將産生的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的資金使用形式,一般將投資企業成熟期與創業期的股權投資分別稱為“私募股權投資(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簡稱PE)”和“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VC)”。兩岸PE/VC業的交流與合作不僅可以為該行業提供更多商機和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還可更好地服務於兩岸新興産業和企業的快速成長。
一、基本情況
臺灣股權投資的發展早于大陸,1980年代初VC業開始萌芽,但1995年後才迎來迅速發展的時期,因此臺灣VC業投資大陸也是在此之後才開始。1996年漢鼎創投集團在北京設立分公司被看作是最早進入大陸市場的臺灣VC機構,此後普訊、富鑫、中經合以及怡和創投等島內知名VC機構紛紛募集新基金,搶佔大陸的創投産業商機。在此階段,臺灣VC在大陸投資均屬於初期的試驗性投資,規模不大,投資標的多是小型軟體研發、技術開發公司,或與著名大學、實驗室、育成中心合作,投資創業育成公司。
當時臺灣當局對臺資直接投資大陸尚未放開,大陸也缺乏外資VC的退出機制,臺灣VC業者多以迂迴投資方式進入大陸市場:一種是在島內募集創投基金後,在境外設立VC公司,再將從臺灣募集的創投基金轉投大陸的VC公司;另一種是在第三地成立VC公司後,再與大陸被投企業協商在境外成立被投企業的控股公司,將島內募集的創投基金投資在該控股公司,便於基金資金的退出。值得注意的是,當時投資大陸的臺灣創投業中有相當部分是國際PE/VC鋻於大陸政策法規及人脈等因素,先投資臺灣VC再進入大陸。
2000年兩岸投資環境和相關政策發生變化。臺灣VC業受地域和産業規模的限制此時發展已達到頂峰,當時臺灣約有140家VC公司,島內市場已趨於飽和,很難在短時間內有大的突破;臺灣當局也放鬆了對創業投資的限制,允許其向大陸投資;再加上臺灣當局取消了VC業20%抵稅的優惠政策,使得臺灣當地創投機構紛紛將注意力移至大陸。2001年5月,臺灣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組織的由53家較大VC公司組成的“創業投資考察團”抵京,開始對北京、上海、無錫、蘇州等城市實地考察;北京創業投資協會與臺灣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簽署《合作備忘錄》,確定進一步加深兩岸創業投資合作和交流的夥伴關係,雙方承諾發揮各自優勢,互為聯絡,推動和促進兩岸的投資合作在機構規模和人員上的提高。9月起大陸正式實施《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企業的暫行規定》,明列了外資創投資金的退出機制,其産生的效應被業者稱作是開創了“中國創業投資元年”。
2002年臺灣的民進黨當局緊縮了臺灣創投業投資大陸的政策。當年底核定了“開發基金投資創投合資協議書”,規定所有開發基金參與投資的創投事業,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大陸地區的公司,並開始全面清查30多家已投資的創投事業。“間接投資”是指創投事業通過持股超過 20% 的控股公司或基金投資大陸公司。以臺灣當局為主導的臺灣開發基金是最大的創投機構,至2009年共投資了54家創投機構,共計約92億新台幣,由此孵化和引導的上市公司市值達到2.4萬億新台幣。開發基金除了投資創投企業以外,在直接投資扶植與引導臺灣科技産業發展方面也發揮了重要功能,其中臺積電是臺灣開發基金比較成功的直投案例之一。臺灣許多創投企業的資金都來源於臺灣當局的開發基金,因此該規定對臺灣創投進入大陸産生消極影響。
這段時期大陸方面卻在開放和規範PE/VC業者方面出臺一系列有利的政策。2003年頒布《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規定》,2004年出臺《關於促進資本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2005年推出《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新修訂的《公司法》和《外國投資者並購境內企業暫行規定》開始實施,2007年2月《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的通知》正式出臺,6月新修訂的《合夥企業法》正式施行。這些政策的陸續推出大大加速了大陸本土和外資PE/VC業者的成長和進入,但臺資PE/VC業者卻在這段時期錯失良機。
2008年國民黨重新在臺執政後,為鬆綁臺灣金融業投資大陸營造了較有利的環境,而VC赴大陸投資仍受到“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限制:“在大陸地區投資創業投資公司,屬禁止赴大陸地區投資項目,臺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禁止赴大陸地區投資創業投資公司。”臺灣VC業者也只能繼續沿用以前做法,通過第三地到大陸開設“財務顧問諮詢公司”,而非實質上的“創業投資公司”。直到2010年2月臺灣當局才將島內VC公司自投資大陸産業的負面表列中移除,臺灣VC業終於能正大光明地投資大陸。但此次開放創投業投資大陸也只是企業背景的創投西進不受限制,而金融控股公司旗下的創投仍未開放投資大陸。(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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