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代以來,股權投資(PE/VC)行業發展迅猛,已經成為全球經濟中的新興核心行業之一。但各地的PE/VC業發展水準參差不齊,美英起步較早,已處於成熟水準,西歐是次成熟期,而亞洲新興市場則處於茁壯發展期。兩岸PE/VC業也快速崛起,臺灣PE/VC業曾經取得輝煌成果,為世界矚目,2005年10月到2010年6月,島內共500件私募案,總金額3814億元新台幣;大陸PE/VC業則後勁十足,異軍突起,“亞洲創業投資期刊”的研究報告甚至預測大陸PE市場將在2024年至2027年間超越美國成為全球最大PE市場。2001年到2010年,活躍PE機構由100家增至1300家,資金募集由13億美元驟增至188億美元。目前,天津、上海、北京均提出打造成為“全國PE中心”的目標,中國PE行業的發展方興未艾。本文分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涵與相關概念、PE/VC在大陸及臺灣的發展情況、兩岸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比較等部分對兩岸股權投資行業予以介紹。
一、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內涵與相關概念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Private Equity Investment Fund,簡稱PE),是一種匯集投資者的資金用於投資、並將産生的收益分配給投資者的一種資金使用形式。PE的主要特點,一是股權性質,這與股票相似,而與債券、貸款等債權性工具不同;二是私募性質,這種融資模式與貸款相似,與債券和股票面向公眾的性質不同;三是財務投資性質,即對被投企業有一定的盈利要求,保證投資要有較高的成功率,VC則不具備這種特點。
廣義上PE和創業投資(Venture Capital,簡稱VC)基本上是一回事,也因此,機構調研報告中常常將兩個概念統一稱為風險投資,簡稱PE/VC。二者都是通過私募形式籌集資金,尋找有前途的被收購公司,再通過上市、並購或管理層回購等方式以更好的價格賣掉被投公司獲利。最重要的不同的是:VC多投資于公司發展早期,從種子階段到上市前不等;而PE多投資于較為成熟、有穩定現金流的公司。不過現在這種區別日益模糊,PE也常常向種子期的企業提供股權融資。為保證投資的回收,PE會通過購買企業提供的可轉換債券向企業注入資金,當項目失敗時,PE可以從創業者那裏獲得專利技術作為補償。其他區別還包括:PE投資規模往往比VC大;VC的投資理念更強調高風險高收益,投資期限可能較PE短等等。
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有別於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在中國大陸常簡稱“私募基金”):前者的主要業務是收購企業,進行必要的資産重組後出售獲利;而後者雖然也是向特定的投資者募集資金,但主要業務是在二級股票市場上投資股票。二者的共同點是都屬於私募性質的基金。金融市場上基金種類很多,與面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公募基金不同,私募基金不上市,只面向特定投資者募集資金。
PE也不同於對衝基金(Hedge Fund):前者通過長期投資、改善目標企業的經營而獲取利潤;後者則主要是購買上市公司少量股份,通過短期持有、利用價格差實現獲利。通常PE持有企業股份會長達5-7年,而對衝基金平均只持有90天。對衝基金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極為類似,只是前者業務範圍更加廣泛,除後者從事的股票買賣外,外匯、期貨、期權等金融産品都是對衝基金買賣的對象。與對衝基金(Hedge Fund)相對應的概念是共同基金(Mutual Fund)。前者多為私募的封閉型證券投資基金,而後者則為公募的開放型證券投資基金。這兩者都是證券投資基金,與PE的經營內容不同。PE雖然也會和證券市場打交道,但通常是作為賣方出現在證券市場,或通過上市公司的定向配售獲得股份。如果PE從公開市場上購買某個企業的股票,它通常會購買數量很大,足以控制該公司。
PE還不同於産業投資基金(Industry Investment Fund,簡稱IIF)。IIF是地方政府為促進本地經濟發展、有計劃地建立的一些基金,投資于本地企業。IIF具有三個有別於PE的特點:政府主導性、投資區域性、非營利性。
PE的組織形式主要有兩種類型:有限合夥型和公司型,其他如信託型或契約型則較少。有限合夥型是歐美PE的絕對主流,但在中國大陸PE中公司制仍然較多。區別在於:
第一,有限合夥制度(Limited Partnership)通常由兩類合夥人構成:有限合夥人(Limited Partner,簡稱LP)只出錢,不參與公司管理,可以按約定獲取投資收益的一部分,但不承擔超過出資額的虧損;普通合夥人(General Partner,簡稱GP)則是負責投資管理的,如果不存在個人過錯,LP也不得要求GP對其投資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制中,公司股東不得抽回出資,只能通過股份轉讓方式實現退出,或公司通過減資等間接方式向股東返回出資部分,且必須保留最低註冊資本。需要説明的是,PE通常以基金方式作為資金的載體,一個PE公司每年可以募集幾個基金,募集的數量和時間間隔與資本市場資金的供應量、私募股權投資家的融資能力、股票市場的活躍程度和宏觀經濟形勢有關,每個基金都形成一個LP關係並簽訂合同,主要的GP保持不變,而LP因為投資方的變動而相應變化。
第二,有限合夥制既無出資期限要求,又無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要求,且普通合夥人可以勞務出資。公司制有嚴格的最低限額、出資方式,期限要求。中國大陸《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首期出資不得低於註冊資本的20%,其餘部分在兩年內繳清,投資公司在五年內繳清。
第三,有限合夥型PE不具有法人資格,屬於一級稅負制,即基金本身不是納稅主體,所取得的盈利無須繳納所得稅,只有當投資者從基金中取得收益時才須繳納所得稅。公司制的PE具有法人資格,屬於二級稅負制。即當基金取得收益時必須先繳納企業所得稅,基金的利潤分配給投資者後,投資者再根據其投資主體資格,要麼繳納企業所得稅,要麼繳納個人所得稅。因此,公司制PE要比有限合夥制PE的稅負成本高很多。
第四,有限合夥制管理人(GP)除了得到固定管理費,還可得到基金收益一定比例的業績報酬,GP的努力程度決定業績報酬的高低。公司制中經理人員的職能是決策管理,掌握基金的管理運作,但是不對基金盈虧責任,只能得到約定的雇傭工資或獎金,也沒有剩餘索取權,而股東擁有剩餘財産的求償權。管理人追求的目標和投資者的目標之間會存在差異,股東利益最大化得不到保證。
第五,有限合夥制的PE中,因基金的有限存續期,LP和GP可以進行重復博弈。由於私募投資的管理人市場是個規模較小的市場,管理人的聲譽和業績能夠容易的傳播。能否順利地募集到新的資金取決於管理人的聲譽和經驗。公司制PE是永久存續的基金,投資者和投資家(募資者)之間形成不了重復博弈,投資者不能通過重復博弈對私募股權投資家進行篩選,難以鑒別投資家的品質。(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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