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金融服務業最主要有四大行業:銀行業、證券業、期貨業和保險業。本期臺灣金融服務業(下)將主要介紹保險業、期貨業、其他金融機構及“政府基金”。
3、保險業
臺灣當局長期對保險公司的設立持謹慎保守的態度,嚴格控制保險公司家數。在美國不斷施壓下,1986年開放美國保險業赴臺設立分公司。1993年開放島內保險公司設立申請。1994年開放島外保險公司赴臺設立分支機構。截至2009年4月,臺灣共有人壽保險公司30家(含臺灣郵政公司壽險處),分支機構139家,産物保險公司21家,分支機構170家。臺灣壽險業規模與增速都大大高於産險業。臺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設保險局,為保險業主管機關。
4、期貨業
為應對證券衍生金融商品的市場需求,增進市場效率,促進價格公平與發展,規避營運風險與增加流通性,臺灣當局1997年6月核定實施“期貨交易法”,同時將當時的“證券管理委員會”更名為“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1998年4月成立臺灣期貨交易所公司(TAIFEX)。1999年推出“電子類股價指數期貨”與“金融保險類股價指數期貨”,2001年開始交易“小型臺股指數期貨”。2003年1月20日推出股票期權契約,契約標的有聯華電子、臺積電、南亞、中鋼與富邦金控等公司,6月30日推出臺灣50期貨契約。臺灣股市的衍生證券金融商品有期貨、期權、認購權證與指數基金(ETF)等,2004年後又逐漸推出短期利率與長期公債利率的期權、指數期貨、股指期權、股票期權、單一型與組合型的認購權證等。
5、其他金融機構
第一、金融控股公司。在“大型化”與“綜合化”的潮流下,臺灣當局2001年出臺“金融控股公司法”。目前臺灣共有14家金融控股公司,共擁有90家子公司,包括15家銀行、8家保險公司、14家證券商和6家票券金融公司。臺灣金融控股公司成立的最低資本額是200億元台幣,註冊資本額在500億元台幣以上的有國泰、兆豐、中華開發和富邦等金控公司。所有金控公司中資産規模最大的是國泰金控,高達2.5萬億元台幣,是臺灣最大的企業。其次是兆豐金控,資産近2萬億元台幣。
第二、“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是公營金融保險事業機構,專責辦理存款保險、輔導問題要保機構及處理停業要保機構業務。1985年9月27日由臺“財政部”會同“中央銀行”共同出資設立的“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開業,接受存款貨幣機構的參保。1999年1月20日將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全面投保。2007年1月20日存款保險投保方式改採強制申請核準制。截至2008年11月30日止,全體收受存款金融機構計387家,除德商德意志銀行臺北分行已受德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保障,依法可免參加臺灣存款保險,另有3家新設金融機構(包括2家農會信用部及1家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尚未參加存款保險,其餘383家金融機構均參加存款保險。
第三、地下金融機構。臺灣當局將“地下金融活動”限定為“一切逃避稅負與管制的金融活動”,除資金借貸活動外,還包括黃金、外匯的買賣活動。具體活動類型有6種:標會(合會)、同業或關係企業間資金調度、存放廠商的企業員工存款、分期付款公司及租賃公司、票貼、黑市黃金外匯買賣。據臺當局20世紀90年代估算,當時臺灣地下金融資金流量約6000億元新台幣(約200億美元),規模及佔GNP比重均世界第一。民營企業很大部分資金來自地下金融借款,佔總借款比重高達33%。
6、“政府基金”
第一、四大基金。分別是退撫基金、勞退基金、勞保基金與郵政儲蓄基金四種公益性基金,資産總規模約3萬億元新台幣,主管機關分別是“勞委會”、“中央信託局”和“交通部”。
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的資金來源是臺灣當局及公務人員,前者佔65%,後者佔35%。其資金運用包括:購買債券、票券、股票;存放指定銀行;有關福利的設施投資及貸款;向當局或公營事業機構貸款;有利於基金增值的投資項目。
勞工退休基金的資金來源是由僱主繳納,本質上是替僱主及勞工代為管理的退休準備金。目前臺灣有關規定雖強制企業每年繳納,但因多數都以2%的法定最低比率繳納,造成繳納資金不足。其資金運用在1990年以前十分保守,只可投資于存款、票券等固定收益的投資工具,此後不斷放寬,可投資于股票等有價證券。
勞工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是勞工保險費,由被保險人、被保險的的僱主及臺灣當局共同負擔。資金運用在1996年以前多存放在金融機構,投資于有價證券的比例非常低,僅1%-2%左右。此後用途不斷拓寬,約20%的資金投資于有價證券。
郵政儲金的資金來源是郵政儲蓄,儲金增加迅速,佔臺灣金融機構存款餘額的15%。其資金運用的範圍和額度不斷擴大,幾乎可以投資任何短期內可變現的證券。投資股票上限由原1500億元台幣,于2000年9月調高至3000億元台幣。
四大基金以外,共同基金也是較有影響力的島內重要基金。臺灣共同基金的發展始於1983年,到2000年底,臺灣共39家投資信託公司,301個基金,總金額11700億元台幣。
第二、“國家安定基金”。臺灣當局為干預股市還特別設置了所謂的“國家安定基金”,其創立源自1996年2月為臺灣地區領導人第一次直接民選進行股市作多的“股市穩定基金”,當時籌集了2000億元新台幣,參與機構包括退撫基金、勞退基金、郵政儲金、簡易壽險資金、壽險業、産險業、公民營銀行等。為使干預股市的政府基金法制化,2000年3月15日臺當局正式成立“國家安定基金”,可運用資金總額5000億元新台幣,來源有二:一是政府以公股股票為擔保向金融機構借款,額度為2000億元新台幣;二是勞保、勞退、退輔與郵儲四大基金,額度為3000億元新台幣;三是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的資金來源。“國家安定基金”動用的時機,是島內外重大事件、國際資本大幅移動,顯著影響民眾信心,致資本市場及其他金融市場有失序可能時,可進場護盤。
第三、“國家發展基金”。“國家發展基金”成立於2006年,由“中美基金”和“開發基金”合併而成,2008年10月總資産規模約10000億元新台幣。“中美經濟社會發展基金”成立於1965年,是美國對臺灣經濟援助的産物,臺美“斷交”後繼續存在,用以執行清償美援貸款。2004年最後一筆清償完成後,開始籌劃與“行政院開發基金”合併。“行政院開發基金”成立於1984年,早期以投資經濟建設計劃中的重要産業如石化産業、半導體産業等為主,近年來則配合臺灣經濟轉型與政策發展方向,積極投資于生物科技與數字內容産業。2006年兩大基金合併為“國家發展基金”,其功能一是扮演開發基金原來的法定功能,協助産業結構調整與升級,加強企業的投資與融資;二是協助企業全球佈局,加強國際投資腳步,包括從事國際並購及購買國際行銷通路,及配合“邦交國”的政策性大型投資計劃。
第四、金融重建基金。臺灣當局為扭轉金融機構經營能力惡化、尤其是基層金融機構逾期放款比率不斷升高的趨勢,設置金融重建基金以解決金融機構問題。臺灣當局2001年6月27日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並於7月9日公佈施行。根據該條例,臺灣當局設立了總額度達1400億元台幣的“金融重建基金”,作為徹底改造島內金融體系的資金,2001年8月正式啟動,以行政命令形式由大型官股銀行強行接管了36家凈值為負的基層金融機構。2005年5月31日通過“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並於6月22日公佈施行。金融重建基金條例具有整頓金融市場及穩定金融秩序的作用,是臺灣金融業有劃時代意義的金融改革法令。金融重建基金條例的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執行單位是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決策單位是“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基金財源包括政府金融營業稅收入及金融業者繳納的存款保險費收入。
第五、主權財富基金。主權財富基金(Sovereign Wealth Funds,SWFs) 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政府成立專門機構對財政盈餘與外匯儲備盈餘進行管理運作的投資基金。臺灣當局正在謹慎評估是否成立主權基金,但其“國家發展基金”也常被國際上視為主權基金。未來臺灣當局如成立主權基金,據目前討論規劃,很可能不會置於“中央銀行”下,而需獨立“立法”,並動用外匯儲備,規模預計將在500億美元左右,佔臺外匯儲備的四分之一。(本文作者朱磊係中國社會科學院臺灣研究所經濟研究室主任 經濟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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