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個人貸款業務行為,加強個人貸款業務審慎經營管理,有效防範風險,促進個人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貸款人)經營個人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個人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按約定條件提供貸款資金並收回本息的經營行為。
第四條 個人貸款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審慎經營、平等自願、公平誠信的原則。
第五條 貸款人應建立有效的個人貸款全流程管理機制,制定貸款管理辦法及每一貸款品種的操作規程,明確相應貸款對象和範圍,實施差別風險管理,建立貸款各操作環節的考核和問責機制。
第六條 貸款人應按區域、品種、客戶群等維度建立個人貸款風險限額管理制度。
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按合同約定用途向借款人的交易對象進行支付。
第八條 個人貸款的期限和利率應符合國家相關規定。
第九條 貸款人應建立借款人合理的收入償債比例控制機制,結合借款人收入、負債、支出、貸款用途等因素,合理確定貸款金額、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還款額不超過其還款能力。
第十條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個人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