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保險制度呼之欲出

2012-04-11 13:53     來源:中國經濟網     編輯:范樂

  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金融領域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制度安排,是指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要按照規定標準參加存款保險和繳納保費,當某金融機構倒閉破産時,由存款保險機構按規定的標準及時向存款人予以賠付並依法參與或組織清算。存款保險的方式主要有強制保險、自願保險和強制與自願相結合保險等三種方式。

  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是推動利率市場化改革的前提,利率市場化則是指金融市場的利率不是由政府或央行管制,而是由金融仲介在市場競爭中自主確定。

  存款保險制度並非一個新詞,然而在最近卻成為一個“熱詞”。

  事實上,存款保險制度自首次提出以來,距今已有約20年的時間,卻一直是“只聞樓梯響,不見人下來”。最近,在推進利率市場化改革的背景下,存款保險制度被提及的次數越來越頻繁。

  為何給存款上保險

  存款保險制度的核心在於通過建立市場化的風險補償機制,合理分攤因金融機構倒閉而産生的財務損失。

  為什麼要給存款上保險?從防範金融風險的角度看,銀行體系和金融市場天生存在著脆弱性和不穩定性,一旦有經營不善的銀行出現擠兌現象,因其具有極強的傳染性,即使健康的銀行也可能會受到衝擊。而存款保險制度的建立,有助於抑制擠兌,維護銀行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美國在上個世紀30年代最早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此後,不少國家紛紛引入這一制度。尤其是在20世紀80年代至90年代,世界上許多國家在出現較嚴重的金融危機以後,存款保險制度進入快速發展階段。

  長期以來,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隱性存款保險制度。在經營不善的金融機構退出市場的過程中,往往是由中央銀行和地方政府承擔個人債務清償的責任。但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和金融體制改革的深化,由各級政府或中央銀行“埋單”的缺陷和弊端也日益顯現出來,這種模式不僅給各級財政帶來沉重負擔,而且導致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目標出現扭曲。而美國、日本等近100個國家和地區建立的則是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由專門的存款保險機構負責“埋單”。

  這些年來,我國儘管沒有經歷金融風險的集中、大規模爆發,但中小金融機構的經營危機乃至存款擠兌事件仍時有發生。因此,要儘快出臺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的相關細則,健全金融風險處置長效機制。

  中央財經大學金融學院教授郭田勇表示,存款保險是針對銀行而言的,需要銀行付出保費成本。因此財務穩定的大型銀行相對風險較大的小銀行來説,對存款保險的態度消極一些。但從國際上來看,大部分存款保險制度都是國家強制性的。存款保險制度實施後,銀行利率將可能逐漸放開,門檻也將降低,銀行競爭將更加激烈。對百姓而言,屆時的變化將是各銀行的存款利率各不相同。

  中國國際經濟交流中心專家王天龍也認為此舉有利於維護金融市場的穩定,並從三方面分析了存款保險制度建立的意義。“首先,它能夠比較有效地保護中小存款人的利益,這是存款保險制度的基本功能;其次,它能夠完善金融機構的退出機制,它也能夠消除金融機構退出市場以後所帶來的一些後患;最後,它能夠為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保駕護航。”王天龍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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