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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放大普通交易類同的風險。融資融券交易具有證券類産品普通證券交易所具備的政策風險、市場風險、違約風險、證券公司業務資格合法性風險、系統風險等各種風險。同時,融資融券放大投資規模會給投資者帶來比普通交易更大的風險。融資融券對各類風險的放大效應與投資者的負債比例相關,融資融券負債比例越大,其自有資産面臨的風險也相應越大。
二、融資融券交易因證券公司資質受到限制的風險。如果證券公司未取得融資融券業務相關資格而開展該項業務,投資者可能面臨因證券公司違規開展業務被取締而導致自身資産安全、交易無效等風險。此外,證券公司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會受到凈資本為核心指標的風險監管,如由於證券公司凈資本變化等原因觸發交易監控,會導致投資者信用賬戶交易受到限制;一旦其業務受到限制,投資者可能因此承受交易受限的風險。因此,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前,必須了解擬開戶證券公司是否具有開展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業務資格,並將證券公司資質作為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所應考慮的重要風險因素。
三、融資融券交易因監管受到限制的風險。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自身融資融券交易可能因監管而受到影響,比如單只或全部證券被暫停融資或融券、投資者賬戶被暫停或取消融資或融券資格等,該等影響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四、融資融券交易因投資者擔保能力不足受到限制的風險。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可能面臨由於自身維持擔保比例低於《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擔保要求且未能及時補充擔保物,而導致投資者信用賬戶交易受到限制。該限制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五、融資融券交易因投資者資信狀況受到限制的風險。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投資者資信狀況發生變化,證券公司可能根據《融資融券合同》約定,重新單方面評估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授信額度。由於投資者信用資質狀況發生變化導致證券公司降低其授信額度,並由此導致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受到限制,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六、強制平倉風險。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日終清算後維持擔保比例低於警戒線,且不能按照《融資融券合同》約定的時間、數量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由此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七、投資者涉及法律訴訟等突發事項引發的融資融券交易風險。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因自身原因導致其資産被司法機關採取財産保全或強制執行措施,或者出現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破産、解散等情況時,投資者將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由此可能會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八、有關標的證券突發事項引發的風險。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期間,如果發生融資融券標的證券範圍調整、標的證券暫停交易或終止上市等情況,投資者將可能面臨被證券公司提前了結融資融券交易的風險,並可能由此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九、利率風險。在《融資融券合同》有效期內,如果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金融機構貸款基準利率調高,證券公司將相應調高融資利率或融券費率,投資者將面臨融資融券成本增加的風險並由此引發的市場波動風險。
十、誤操作風險。投資者在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應重點關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委託類別。如投資者誤將融資融券交易的委託類別當作普通委託交易類別進行委託申報,將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十一、通知送達風險。在融資融券交易過程中,相關資訊的通知送達至關重要,關係到交易雙方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的界定。《融資融券合同》中通常會約定通知送達的具體方式、內容和要求。當證券公司按照《融資融券合同》要求履行了通知義務後即視為送達,則投資者若未能關注到通知內容並採取相應措施,就可能因此承擔不利後果。例如,當投資者信用賬戶擔保不足而需要追加擔保物時,證券公司會按照相關制度和《融資融券合同》履行通知義務,若投資者未能關注到通知內容,或因網路、通訊線路問題郵遞失敗而未能及時追加擔保物,則會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由此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十二、賬戶使用過程中的風險。投資者應妥善保管信用賬戶卡、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資料及資訊,如投資者將信用賬戶、身份證件、交易密碼等出借給他人使用,由此造成的後果由投資者自行承擔。
除了解以上風險外,投資者在參與融資融券交易前,應認真閱讀相關業務規則及《融資融券合同》條款,並對融資融券交易所特有的規則全面了解和掌握,確保自己已做好足夠的風險評估與財務安排,避免因參與融資融券交易而遭受難以承受的損失。(朱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