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香港中通社報道,香港證監會及香港金融管理局1日公佈,雙方就渣打銀行分銷雷曼兄弟集團發行及擔保的股票掛鉤結構性票據(雷曼ELN)的事宜,與渣打達成協定。
渣打在非承認責任的基礎上,同意向持有經渣打分銷的未到期雷曼ELN的合資格客戶提出回購建議。回購建議涉及的總金額估計約達14.8億港元,並會涵蓋渣打客戶超過95%的未到期雷曼ELN交易。
經證監會及金管局作出調查後,雙方均關注到渣打在評估雷曼ELN是否適合客戶時,並沒有充分考慮集中風險因素,有可能令有關的雷曼ELN客戶承擔高於適當水準的投資風險。
證監會行政總裁韋奕禮表示,仲介人就證券作出推介或提供意見時,有責任確保其推介或意見適合有關客戶;在這評估的過程中,仲介人必須評定有關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是否處於適當水準。
香港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先生表示,受規管人士在評估其推介或意見是否適合客戶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方法,審慎考慮客戶的投資風險集中程度及與該客戶有關的其他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