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離櫃概不負責”得改改

2012-12-17 14:52     來源:經濟日報     編輯:范樂

  據報載,有這樣一樁案件,李先生到銀行存款1萬元,結果營業員誤當成取款給了他1萬元。之後銀行提起訴訟,法院以李先生不當得利為由判令其返還銀行1萬元。最終李先生退回了此款,在面對法官時,李先生説,這件事其實説到底是銀行的錯,應自行承擔責任,銀行不是規定“離櫃概不負責”嗎?

  雖然多拿了錢應該歸還,但還是有不少聲音力挺“多拿了銀行錢”的李先生。人們關注的焦點不在是否應該還錢,而是長期以來銀行慣用的“離櫃概不負責”的態度和做法——“不負責”原來只是銀行單方面的權利,而儲戶始終有對銀行負責的義務。

  對此,法律專業人士的解釋是,“離櫃概不負責”原則適用的前提在於雙方都無法對自己的主張進行充分舉證。但是,如果真是這樣,又何須提示“鈔票當面點清,離櫃概不負責”?因為,現在各大銀行的每一個櫃檯上都已經普及了視頻監控。

  顯然,“離櫃概不負責”只是銀行業的一種慣性定勢。在筆者看來,“離櫃概不負責”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有明顯相悖之嫌。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對於銀行來説,繼續設置類似店堂告示就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只要有證據,離櫃也應負責;如果沒證據,未離櫃也不用負責。

  談到證據,儲戶的遭遇更是體現了“離櫃概不負責”的不公平。近年來,銀行ATM機取出假錢、儲戶存款錢變少等類似新聞不時見諸報端。對於儲戶的訴求,銀行往往拿“離櫃概不負責”作擋箭牌。當儲戶要求查看能證明自身清白的監控證據時,銀行卻又以“客戶無權查看”為由予以拒絕。銀行自己多付儲戶款時以監控視頻為證據向儲戶索要,少付或支付假幣時又以“離櫃概不負責”為由將責任一推了之,權利義務如此不對等,明顯違反了公平原則,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明確強調: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顯然,當下銀行服務中利己規則的設置與服務過程的推責諉過,無法獲得消費者的認同。而單方面的“離櫃概不負責”更是凸顯了銀行的強勢和消費者的弱勢,銀行背負這種思維定勢,不僅與法律規定相違背,也不適合銀行目前的定位,有必要儘快撤除,或者改成其他提醒性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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