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型財險銷售 須與償付能力掛鉤

2012-05-23 09:11     來源:人民日報     編輯:范樂

  中國保監會日前發佈《關於進一步加強財産保險公司投資型保險業務管理的通知》,規定了財産保險公司經營投資型保險産品應當具備的條件,明確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規模與公司償付能力充足率掛鉤的要求,並要求所銷售的預定收益型産品的保險條款中,需列明收益率的約定方式、計算收益的公式和方法等。

  財産保險公司上季度末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于150%時,保險公司應立即停止投資型保險産品的銷售。單一投資型保險産品銷售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投資型保險産品可使用總規模的30%。同一季度內到期的所有投資型産品銷售總規模,不得超過該公司可使用總規模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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