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錦秋:完善基金退出機制

2012-07-12 09:43     來源:每經網     編輯:范樂

  《證券投資基金法(修訂草案)》11日在中國人大網公佈,並向社會公開徵集意見。根據修訂草案第九十一和九十九條相關規定,“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基金可以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或者與其他基金合併”,“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筆者認為,基金合併可以算作基金的一個退出渠道,但是,公募基金更應暢通“清盤”這個退出渠道。

  有人認為,如果以清盤方式退出,涉及股票大筆出售等問題,可能損害投資者利益,合併方式則可避免這個問題。但筆者認為,這個理由有點牽強,一隻基金面臨清盤,顯然其操作或者其股票等資産配置不盡合理,將運作水準很差的基金併入到一個經營表現較好的基金,被併入的基金持股等資産難免要重新調整,也不可避免要産生交易費用損耗。而且,兩家基金合併,必然要得到兩家基金投資者的多數同意,對經營較好基金的份額持有人而言,他們難從兩隻基金的合併中得到多少好處,且由於有些績差基金熱衷於投資高估值的投機股,其中風險莫測。因此,恐怕也沒有多少投資者會從心底願意接受合併,在現實中將兩隻基金合併的操作性並不強。

  基金退出的另外一個渠道就是清盤,所謂基金清盤是指基金資産全部變現,將所得資金分給持有人,不過目前法律規章所規定的清盤退出機制,還缺乏實際效力。比如,按證監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規定,“開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兩百人或者基金資産凈值低於五千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二十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説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人們普遍認為,這其中的“兩百人”和“五千萬元”即為開放式基金的清盤紅線。但或許上述規定更多是為了提示基金在面臨這樣的情況後需要提出解決方案,並非強制基金清盤;現實中,對於一些長期表現不佳、規模縮水嚴重的基金,基金公司大多會通過自購、幫忙資金等方式維繫其生存,這些紅線也比較容易規避。

  另外,《基金法》第六十七條至六十九條(對應《修訂草案》第九十三條至九十五條)規定了基金合同終止制度,這可看做是比較正規的清盤退出制度,這其中規定了在幾種情形下基金合同需要終止;而基金合同終止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組織清算組對基金財産進行清算;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産,應當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份額比例進行分配。但在這個清盤制度中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話語權並不大,比方説雖然也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基金合同”的情形,但由於基金持有人大會召開門檻較高、難以召開,其權利被虛置;由於開放式基金並沒有一個固定的存續期,只要基金管理人不提出終止合同,基金很難出現清盤狀況。

  而基金管理人不會願意將其管理的基金主動清盤退市,原因包括基金公司對既得利益的保護、擔心清盤後造成公司在業內聲譽的下滑;另外,這些規模極小的基金産品表現即使再差,對於基金公司來説也有“殼”價值,通過選股、資産配置甚至各基金之間的利益輸送,小盤基金更容易實現超額收益,進而帶動其他基金的發行。

  筆者認為,對市場而言,基金清盤其實是一個較好的退出方式,它有利於市場機制完善和維護投資者利益。基金清盤表面上看是在對基金執行死刑,但對投資者而言或許更是一種重生,投資者不用再向績差基金貢獻管理費,就此了斷也是好事。而如果是封閉式基金清盤,更是好事一樁,因為封閉式基金一般都有折價交易現象(有時甚至為7折),也就是不少投資者的買入成本其實遠低於基金當時凈值,雖然基金清盤兌現時凈值或有減少,但投資者能夠到手的現金,很可能高於其投資成本。另外,基金清盤需要將股票變現,這有利於刺破基金投資所鼓吹的泡沫,對基金操縱市場是個嚴重打擊,這個制度可以讓各方感知市場風險、化解市場泡沫風險。

  為完善基金清盤機制,筆者認為公募基金可以借鑒私募基金以及美國共同基金的做法,嚴格設置基金凈值、基金規模、持有人人數等方面的退市標準,一旦觸及嚴格執行,比如凈值跌到0.7元就堅決清盤,防止虧損永無休止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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