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星:完善金融監管 促進金融創新

2012-05-21 11:10     來源:金融時報     編輯:范樂

  當前,面對中國金融結構的不合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的失衡,小微企業的融資困難,銀行機構的同質化競爭,民間金融的高利率高風險,銀行機構的高利差高盈利以及金融市場的不規範低效率等問題,各方面有很多評論與批評。我認為這些問題的存在,有著經濟結構差異程度、金融市場發育程度、各種要素價格市場化程度及金融服務的競爭程度等深層次的原因,同時也與金融創新不足和金融監管不完善有關,我們必須在深化經濟改革的同時,大力推進金融創新與金融監管改革。金融創新過度會産生金融風險,金融創新不足同樣也會聚集金融風險。

  金融創新包括金融制度創新、金融組織創新、金融管理創新、金融技術創新、金融市場創新、金融産品創新、金融工具創新及金融服務與流程創新等。推進金融創新的主要目標是:最大程度地便利社會儲蓄向社會有效投資的轉化,最大程度地滿足社會對資金的有效需求,最大程度地擴大金融市場的廣度與深度,最大程度地優化社會資源的配置與效率,最大程度地提升金融機構的服務功能和核心競爭力,最大程度地加強金融服務的薄弱環節,最大程度地分散和緩釋金融風險,以及最大程度地有效實施國家宏觀金融政策與金融監管政策,促進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健康、高效、安全運作,支援國民經濟協調、持續、快速發展。

  對照上述目標和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們不得不承認,我國的融資渠道還不夠通暢,融資工具還不夠多元,資金價格體系還不夠合理,金融體系結構還不夠科學,金融市場功能還不夠優化,金融宏觀調控還不夠順暢有效,融資壓力和金融風險高度集中于銀行體系,小微企業金融服務亟待加強。顯然,我國目前的金融創新水準還嚴重不足,還需要進一步加大金融創新的力度,加快金融創新的步伐。

  不可否認,當前的這場國際金融危機,的確與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創新過度有關,與高杠桿下的資産證券化及金融衍生産品氾濫有關,但這絕不是導致這場金融危機的唯一原因,也不是導致這場金融危機的最主要原因。這場金融危機的發生,有著多種複雜原因,是宏觀與微觀、內部與外部多方面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包括長期的低利率政策,流動性的氾濫,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和風險管控的失效,金融創新的過度以及金融監管的失誤等,最後因金融泡沫的膨脹及破滅,引發了國際金融危機。顯然,金融創新本身絕不是這場金融危機的罪魁禍首。

  在我國也有許多人擔心,在上世紀80年代末90年代初,我國曾發生過亂拆借、亂融資、亂辦金融機構的問題,成立了許多信託投資公司、城市信用社、農村互助基金會等,銀行搞了大量綜合跨業經營,但由於缺少有效的風險管控,缺少完善的法制和有效的監管,最後幾乎形成地區性和系統性金融風險,政府不得不出錢救助和清理整頓,國家付出了很大的代價,成為嚴重的歷史教訓。如果在金融法制和金融監管尚待進一步完善,金融機構和業務的市場退出機制有待建立的情況下,冒然推進金融工具和金融業務創新,發展多層次、多類型的金融機構,會不會使曾發生的金融混亂和金融風險再次出現,會不會重蹈歷史的覆轍。正是因為有前車之鑒,所以決策者和監管者都小心審慎,穩妥為先。

  但應該看到,經過近十年的金融改革開放,中國的金融組織體系、金融市場體系、金融監管體系、金融法規體系及金融宏觀調控體系都發生重大變化,金融機構的風險管控能力、金融監管能力和金融調控能力都有了明顯加強,金融體系的規範性和穩定性明顯增強,發生地區性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可能性降低,上世紀90年代發生的金融混亂不大可能重復出現,金融創新具有了更有利的條件和更大的發展空間。

  正是由於過度的金融創新,對金融泡沫和金融危機的發生起到了推波助瀾的作用,金融創新的積極作用受到了質疑,所以,金融危機之後,人們普遍認為,金融創新必須與金融監管相適應,超出現有的監管能力搞創新,就可能出現金融創新的過度與失控,就會引發金融系統性風險或金融危機。因此,金融創新的規模和速度應取決於金融監管者的資源和能力,金融創新必須是在監管者的控制範圍內。這也就意味著,如果金融監管者的資源和能力有限,而且不能很快加強和提升,已經存在的金融監管真空都不能及時填補,就必須放慢金融創新的速度,嚴格限制金融創新的範圍。也就是説,金融創新將受到監管資源與能力的制約。

  由此,我們所面對的選擇,一是使金融創新的範圍和速度適應于現有的金融監管資源能力,使金融創新不足適應金融監管不足;二是加強監管資源,提高監管能效,使金融監管適應金融創新的需求;三是同時優化金融監管和金融創新,有所為,有所不為。顯然,第一個選擇是一種比較消極被動的選擇,是一種削足適履、刻舟求劍的做法,第二和第三個選擇則是創新進取、積極作為的選擇。為此,我們應該在以下六方面進一步探索如何完善我國的金融監管:

  進一步加強金融監管資源,充實金融監管力量,提升監管專業水準,擴大監管覆蓋範圍,將主要金融創新業務和工具納入到有效監管的視野。屬於金融創新的業務、産品及工具,其結構和風險特性不同於傳統金融,需要專業性的風險識別、度量、判斷和監管,需要有專業性的監管能力和隊伍,在準確識別判斷風險的基礎上,實施差別性分類監管。

  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體制。在進一步加強行業專業監管,明確行業監管責任的基礎上,進一步強化相互之間的協調配合和資訊共用,加強對金融創新的功能性監管,最大程度地減少金融創新監管的邊界模糊領域和真空地帶,防止金融創新的失控,防止金融風險的跨行業、跨市場傳染。

  進一步強化對金融機構法人的監管。加強法人的公司治理和法人對風險的整體管控,提高金融機構自身的風險管理能力和水準。金融機構的董事會要制定明確的金融創新戰略和風險控制戰略,要有嚴格的風險上限和容忍度;高管層要科學管控金融創新過程中的風險,實施嚴格的風險管理流程;監事會及內審風控部門要對戰略實施情況及相關政策、制度和流程的有效性進行嚴格監督。

  進一步改進金融監管方式。首先要根據其結構、功能、風險及風險傳染性等特徵,對金融創新的業務、産品、工具進行科學的分類,並在科學分類的基礎上,在市場準入、審核程式、現場檢查、資訊披露和監管干預等方面,實施差別性的分類監管。其次,要突出重點,對高杠桿、高風險、結構複雜及風險傳染性強的金融創新業務和産品,實施更嚴格的市場準入、資訊披露和監管檢查。再次,監管當局要憑藉自己的專業能力和判斷,對金融創新進行前置性、動態性、差別性、全過程的監管。最後,要嚴格執行公開、公正、透明的原則,有效監督資訊披露的充分性和可靠性,加強投資者和市場對金融創新業務及産品的監督。

  進一步改進金融監管手段。要將監管人員的經驗判斷與資訊科技手段很好地結合起來,將非現場監測與現場檢查很好地結合起來,將電腦軟體模型運用與監管人員的直接抽查檢查很好地結合起來。通過改進監管手段,提高監管手段的科技含量,以提高監管效率,科學配置和使用監管資源,增強監管的前瞻性、及時性、針對性和有效性。

  進一步完善金融監管的相關制度與法規。對金融創新的有效規範和監管,需要配套制度法規的支援和保障。除了要有相關的監管制度法規、金融業務規範制度法規外,還需要建立和完善金融機構破産關閉的法規,存款保險制度,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保護制度,地區性、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預警、處置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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