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星:積極實施綠色金融戰略

2012-05-15 13:59     來源:中國金融     編輯:范樂

  當今人類社會發展面臨的最大挑戰是:人口增長與資源、環境約束的矛盾。我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實現了年均9.8%的持續快速增長,但與此同時,資源和環境也成為發展的最大瓶頸制約。我國已是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國和第二大石油進口國,同時還消耗了世界45%的鋼鐵和44%的水泥。這種拼資源、拼消耗的粗放型發展模式是不可持續的。黨中央以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及時總結經驗,創新發展思路,提出了綠色發展理念。胡錦濤總書記旗幟鮮明地指出,要“發展環境友好型産業,降低能耗和物耗,保護和修復生態環境,發展迴圈經濟和低碳技術,使經濟社會發展與自然相協調”。“十二五”規劃對綠色發展進行了專題部署,提出了綠色發展的六大任務,指明瞭通過綠色發展破解資源、環境難題的方向。

  “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一方面,綠色發展離不開金融的支援;另一方面,金融業也要主動適應綠色發展的要求,積極實施綠色金融戰略,推進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金融與實體經濟的良性互動。

  綠色發展的必然性與緊迫性

  綠色發展是科學發展的要求。綠色發展提倡發展迴圈經濟、保護生態環境,堅持在開發利用自然中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最終實現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綠色發展統籌了經濟、社會、人口、資源、環境等各種發展要素,兼顧個人與集體、局部與整體、當代與後代等各種利益關係,契合了科學發展觀提出的把握髮展規律,創新發展理念,轉變發展方式,實現以人為本,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綠色發展既是科學發展的要求,也是科學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

  綠色發展是可持續發展的要求。近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同時也付出了過大的資源環境代價。資源相對不足、環境容量有限的國情要求我們必須加快改變當前主要依靠增加要素投入、消耗自然資源、追求數量擴張來實現增長的粗放型增長模式,推動經濟向資源節約、環境友好、高效利用、低碳排放等方向發展,這是實現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與此同時,優良的環境作為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基本載體越來越成為城鄉居民的普遍追求,綠色發展也成為滿足人民群眾迫切願望,實現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綠色發展是轉變發展方式的要求。黨的十七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把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作為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重要著力點”。綠色發展要求轉變現有資源消耗過大、環境污染過重的增長模式,以節能減排為重點,加快構建資源節約、環境友好的生産方式和消費方式。實施綠色發展,不僅有助於減緩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矛盾;還可以通過産業優化和技術升級,調整經濟結構,再造發展新優勢;更可以創造新的市場需求,提供新的就業崗位。綠色發展是保護環境與發展經濟的重要結合點,是經濟增長的引擎,是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和調整結構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徑。

  發展綠色經濟必鬚髮展綠色金融

  金融是資源配置的重要樞紐。金融是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重要工具和方式,對各行業發展具有不可替代的導向、引領、支撐與促進作用。綠色經濟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專家預測,要實現“十二五”規劃提出的節能、環保發展目標,我國至少年均需要在節能減排和發展可再生能源方面投資5000億元~1萬億元。如何籌集和管理這些鉅額資金,確保其有效地投向促進綠色發展的領域並産生應有的效益,需要充分發揮現代金融高效的資源配置功能。

  金融是經濟結構調整的重要杠桿。經濟結構調整是推動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關鍵環節,其核心內容是努力實現經濟增長由主要依靠投資、出口拉動向依靠消費、投資、出口協調拉動的轉變,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質資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進步、勞動者素質提高、管理創新轉變。“十二五”規劃提出了加快轉變的新要求,這一方面需要加大政府、財政投入,另一方面要更加充分地發揮金融的杠桿作用,以有限的政府資金投入撬動鉅額的社會和民間資本投向新興産業、戰略産業、低碳産業領域和民生領域。

  金融是實施宏觀經濟政策和産業政策的重要手段。作為發展中國家和轉型經濟體,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産業政策對於經濟增長、社會發展和環境保護仍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而金融手段則是促使這些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發揮功效的重要渠道。總量控制、行業限貸和環保“一票否決”制等金融手段可更有效地遏制資金流向高污染、高能耗和落後産能等給環境社會帶來隱患的行業和企業;而金融激勵政策則有利於引導資金加速進入節能環保等綠色産業。當前,國家綠色發展戰略的全面實施,對綠色金融提出了新的要求,金融監管當局和金融業需要全面領會,主動佈局,及早實施綠色金融戰略。

  實施綠色金融戰略,促進綠色發展

  將實施綠色金融作為國家戰略和政策。我國的綠色金融還處於初級階段,無論是其自身發展,還是對綠色發展的支援均還存在著諸多困難和障礙。當前,國家應從戰略高度出發,做好頂層設計,加快推動綠色金融發展,充分發揮其在實現經濟結構調整和發展模式轉變等戰略目標中的推動作用。各級政府和部門一方面應在政策制定和工作安排中主動運用財稅、金融等經濟管理手段,強化綠色金融在引導社會資源配置、資金撬動和落實宏觀調控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還應強化自身在推動綠色金融發展中的責任和義務,不斷完善法制與監督機制,堅持把完善體制機制、加強能力建設作為推進綠色金融的基本保障;綜合運用有效的激勵、約束手段充分調動金融機構的積極性,引導金融機構主動承擔相關社會責任和建立綠色金融文化。

  以綠色為導向制定信貸政策。信貸仍是當前社會融資的主渠道,無論是各級政府還是金融監管部門都應充分認識到信貸在綠色金融中的重要作用,通過發佈綠色信貸相關指引性文件,建立綠色信貸目錄和綠色信貸統計制度,引入項目環保分類和環境社會風險評級規範等措施,為銀行開展綠色金融指明方向,幫助其儘快掌握綠色信貸的核心能力並建立實施有效的綠色信貸政策體系。銀行等金融機構則應從戰略層面認識推進綠色金融建設的重大意義,自覺引入綠色理念,將綠色金融作為銀行長期發展戰略,全面指導自身經營活動。一方面,堅持以綠色為導向,根據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産業政策、行業準入政策等規定,結合本機構的綠色信貸發展戰略和業務發展特點,制定和完善綠色信貸政策和制度。另一方面,加強綠色信貸業務各個流程和環節的管理,嚴格考核制度,推動綠色信貸政策和制度的落實,提高綠色信貸的執行力。

  以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引導金融資源配置。綠色金融的快速發展離不開切實到位的激勵約束機制。我國現行綠色金融政策體系尚不完備,嚴重制約了綠色金融的發展和功效的發揮。當前的綠色金融政策以限制性和約束性的政策居多,鼓勵性、補貼性的優惠政策嚴重不足且落實不到位,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的成本過高,直接導致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不足,不利於綠色金融的長期發展。同時,由於缺乏強有力的法律制約和詳細、統一的規範標準,導致不同機構和不同區域在執行限制性和約束性綠色金融政策過程中存在較大差異,這不僅挫傷了部分嚴格執行政策的金融機構的積極性,也大大削弱了綠色金融政策的實施效果。

  針對以上情況,政府可考慮針對綠色金融業務出臺更多的鼓勵和扶持政策。如,稅收減免、財政貼息、風險補償、信用擔保,允許金融機構適當提高綠色金融業務的風險容忍度、降低資本金佔用、稅前計提撥備、壞賬自主核銷等。政府還可以考慮改革現有的節能減排財政補貼政策,將直接發放給企業的節能獎勵變為信貸貼息,以市場手段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公平性和普適性。金融監管當局則應聯合有關主管部門,強化現有的限制性和約束性政策的執行力度,統一和完善綠色金融監管指標體系,加強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推動金融機構積極開展綠色金融。

  以自覺的社會責任機制形成綠色金融文化。金融機構應深刻認識到金融業的可持續發展與應對氣候變化、緩解環境資源約束以及實現政府宏觀調控目標之間的關係,將實施綠色金融與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防範環境社會風險及加快信貸結構調整有機地結合起來,培育和倡導可持續發展和綠色發展理念,形成有利於開展綠色金融的綠色金融文化和長效機制,實現股東價值與公益目標的雙贏。

  以完善的法制與監督機制創造綠色金融的社會環境。完善的法律制度是順利開展綠色金融的重要基礎,到位的環保審核是推進綠色金融的有力保障,切實有效的監督和資訊公開機制是促進綠色金融的強大動力。國際經驗表明,只有在立法上明確規定了環境污染者應承擔的責任,並可以準確區分環境違法企業和節能環保企業的情況下,配以強化的激勵和約束政策,企業才會有充足的動力去保護環境和減少污染,金融機構才能夠自發地承擔環境社會責任和推行綠色金融。政府和相關主管部門不僅需要通過強化立法和環境責任追究機制來為金融機構開展綠色金融建立良好的基礎,還需加強與金融機構間的協作,通過及時向金融機構提供企業節能環保資訊,開展節能環保認證等工作,提高金融機構綠色金融政策的可操作性和執行效率。金融監管當局也應儘快建立相關監督機制,通過資訊公開的方式,將金融機構實施綠色金融的情況和效果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輿論監督,督促金融機構承擔並履行社會、環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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