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觀察:遭遇“被貸款”無需忍氣吞聲

2012-05-22 10:38     來源:經濟參考報     編輯:范樂

  “被貸款”是指被他人假冒自己的名義在銀行辦理了貸款。一些人在遭遇此類情況時,往往認為銀行是“公家”,自己是私人,私人鬥不過“公家”,而表現得無可奈何。其實,他們無需忍氣吞聲。

  有權要求認定合同無效

  【案例一】

  2011年10月5日,熊妍購買了一套商品房,當她交完首付,來到銀行辦理按揭手續時,卻遭到拒絕。理由是她曾辦理過三筆貸款,累計金額已達90萬元,不能再貸款了。銀行提供的查詢證明顯示,熊妍于2009年及2010年,在鄰縣一家銀行的確有著貸款記錄,每筆均為30萬元。“我根本就沒有在你們銀行貸過款,怎麼會有如此鉅額的貸款記錄?”面對熊妍的質詢,鄰縣銀行卻無動於衷,因為他們知道,這只不過是領導親屬利用私自獲取的熊妍身份信息辦理的貸款。

  熊妍有權訴請法院確認三筆貸款合同無效。本案中,銀行領導為了自己親屬的利益,弄虛作假、串通一氣地連續三次利用私自獲取的熊妍身份信息辦理貸款,客觀上也確已損害熊妍的利益,無疑當屬惡意串通。而《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也已規定“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即銀行與真正貸款人的行為,從開始起就對熊妍沒有法律約束力。

  有權要求消除不良記錄

  【案例二】

  2011年11月23日,段潔去銀行辦理住房按揭貸款時,不僅被斷然拒絕,甚至還遭到奚落:“你這種欠債不還的人還想貸款?”一頭霧水的段潔趕緊追問究竟怎麼回事?原來,銀行資訊表明,早在3年前就有人以段潔名義在另一家商業銀行辦理50萬元貸款,且一直沒有還過本息。而今段潔已落下15條不良信用記錄。“可我從來就沒貸過款呀?”段潔驚訝了半天,但記錄中與她一致的身份、住址等又讓其無法解釋。終於,她想起3年前自己的身份證曾經遺失,自己因而“被貸款”了。

  段潔有權要求商業銀行刪除不良信用記錄。《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不良信用記錄不僅是銀行發放貸款的參考,也是對公民個人品德、信譽的綜合評價,即涉及到公民的名譽。段潔的身份證遺失,並不成為銀行侵犯其名譽的理由,因為只要銀行當初稍加留意、調查,便能夠發現持身份證貸款者並非段潔本人,進而避免本案的發生。無中生有的結果導致了段潔的不良信用記錄,對段潔造成了損害,存在過錯的銀行自然難辭其咎。

  有權要求退還被扣本息

  【案例三】

  2011年12月1日,葛姍的手機突然收到一條短信:“您尾號7090的賬戶于14時31分完成扣款159975元,餘額2100.19元。”這究竟是怎麼回事?葛姍風風火火地趕到銀行後,被工作人員告知,一年前,葛姍曾貸款15萬元,因到期未還,銀行通過搜尋葛姍賬戶,發現有存款後即抵扣了本息。“但我並沒有在你們銀行貸過款,你們憑什麼這樣做?”針對葛姍的質疑,銀行拿出了借款合同,葛姍很快發現“貸款人”一欄中根本就不是自己的簽名和指印。傳説中的“被貸款”也在她身上發生了。

  葛姍有權要求銀行退還被扣款項。鋻於葛姍沒有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而他人假冒葛姍身份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並不能對葛姍産生任何約束力,也不能成為銀行扣除葛姍存款抵做貸款本息的合法依據,從而就決定了銀行的私自扣款行為構成不當得利。而《民法通則》第九十二條規定:“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如果因銀行拒不返還而引發訴訟,則應按照侵權之訴處理,即銀行必須依據《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向葛姍返還財物、賠償損失。

延伸閱讀

訂閱新聞】 

更多專家專欄

更多金融動態

更多金融詞典

    更多投資理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