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

臺擬放寬兩岸金融同業往來限制 拆借存放將鬆綁

時間:2010-11-01 00:00   來源:中新網

  中新網11月1日電 據臺灣《經濟日報》報道,臺當局“金管會”研議放寬兩岸金融同業往來限制,包括增列同業拆放、同業存放及衍生性金融商品往來等,以因應兩岸金融市場開放的需求。據悉,“金管會”已指示臺灣銀行公會研訂相關管理機制,以利開放後的風險控管。

  報道説,這將是兩岸金融機構相互開放設立據點後,首度放寬兩岸金融同業往來範圍,有助擴大兩岸金融市場交流及兩岸金融機構合作。

  臺“金管會”官員昨日表示,島內金融機構與大陸以外的海外金融機構,因業務需求等,經常有同業往來,大陸金融機構因兩岸特殊關係,同業往來有諸多限制。

  據悉,現行臺灣的“兩岸金融辦法”第11條規定,臺資銀行海外分行及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可以辦理的兩岸金融業務有一定的範圍,包括匯出及匯入款、進出口外匯業務等,至於同業往來,只限于與這幾項已開放業務有關的同業往來,其餘都禁止。

  隨著兩岸金融開放,臺資銀行大陸分行即將開業,未來兩岸金融同業往來需求勢必增加,因此,“金管會”正研議放寬相關限制,包括金融業者需求最強的同業拆借、同業存放及衍生性金融商品的往來等,都在研議開放的項目內。

  臺灣銀行業者表示,金融業間的往來相當普遍,如外銀在臺分行,需要新台幣資金時,就會跟臺灣的銀行拆借台幣;金融機構間也會彼此做換匯(SWAP)、信用違約交換(CDS)等衍生性金融商品的交易。

  業者表示,“兩岸金融辦法”採正面表列方式,同業拆借能否承作並不明確,業者希望能明確化以利遵循,並擴大開放範圍。

  據報道,未來兩岸金融機構間的同業往來,如果朝向正常化,將有助兩岸金融市場合作,尤其將來人民幣清算機制建立後,有了同業往來的合作,島內金融機構拆借人民幣資金也將更為便利。

  據悉,臺“金管會”在研議擴大開放兩岸金融同業往來的同時,也希望建立相關風控機制,最近已指示臺灣銀行公會,就島內銀行與大陸金融機構從事同業往來問題,研擬管理機制。

編輯: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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