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注臺胞大陸就業
中國臺灣網站-專題節點-關注臺胞大陸就業
字號:
臺港澳人員在京就業享受社會保險

  時間:2005-10-20 09:17    來源:     
 
    “用人單位聘雇的臺、港、澳人員在北京市就業期間,要按照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並享受有關社會保險待遇。”這是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19日通過其官方網站正式公布的有關臺港澳人員在京就業管理規定中的一項內容。

  據了解,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出臺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制定了《北京市實施<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辦法》,並從10月1日起開始施行。

  原北京市勞動局發布的《北京市實施<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辦法》同時廢止。

  北京市新的辦法要求,臺、港、澳人員在2005年10月1日前辦理的《就業證》,有效期滿本人仍在北京市就業的,由用人單位持《就業證》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辦理換發或變更手續。

  辦法還要求,2006年7月1日前從事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臺、港、澳人員申辦《就業證》應當提交所要從事工作的技能資格證明。對于未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從事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臺、港、澳人員,用人單位應在2006年7月1日前,組織其按照國家職業標準要求參加培訓和鑒定,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2006年7月1日後從事國家和北京市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臺、港、澳人員申辦《就業證》應當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資格證書。

  同時,香港、澳門人員在北京市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由本人填寫《臺港澳人員就業登記表》,並持個體經營執照、北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或確認的本人健康證明和個人有效旅行證件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辦理《就業證》。市勞動保障局應當自收到香港、澳門人員提交的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理。

  打算取得職業資格證書,且本人符合國家職業標準規定申報條件的臺、港、澳人員,可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報名參加技能鑒定,合格者核發職業資格證書。對于不具備規定申報條件的,可先到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的職業培訓機構參加職業技能培訓。

  辦法還明確規定,與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北京市工作的人員,不再與接受派遣的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2005年10月1日前已與接受派遣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由境外或臺、港、澳地區用人單位、接受派遣的用人單位以及臺、港、澳人員共同協商,明確勞動關係或派遣關係。 
 
  來源:新華社 記者李煦

                                   責任編輯:劍卓

 
編輯:system    
 
 
中國臺灣網 版權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