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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港澳居民內地就業無需審批

  時間:2005-09-16 09:05    來源:     
 
    臺港澳居民到內地就業以前是要審批的,現在不要審批,只要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就可以辦理相關手續。

  近日從廈門市勞動保障局就業服務中心獲悉,《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據中心洪副主任介紹,《規定》放寬了臺、港、澳人員在內

地就業應具備的條件和在內地就業的崗位條件。

  臺港澳居民到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許可制度,用人單位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的,應當為其辦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香港、澳門人員在內地從事工商經營的,應當由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辦理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證的權限,下放到地(市)級勞動保障部門。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臺港澳居民可以享受中國公民的同等待遇,如果在中國工作滿15年,到退休年齡辦理相關手續,可以享受社會保險。如果未滿15年,暫存在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機構代管,直到退休年齡再發。用人單位應當持就業證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辦理聘雇臺、港、澳人員登記備案手續。規定取消了臺、港、澳人員就業證延期和年檢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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