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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雇臺灣居民不再受限

  時間:2005-06-17 13:58    來源:     
 
 

  

  ·修改一·

 

  聘雇臺灣居民不再受限

 

  修改後的《規定》在關于內地用人單位聘雇臺、港、澳人員的條款,取消了原規定中“聘雇的臺、港、澳人員從事的崗位是內地暫缺適當人選的崗位”和“用人單位要有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開具的、在轄區內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或在勞動部門指導下進行公開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員”兩個條件。

 

  【解讀】根據新規定,在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自主聘雇臺灣居民,這就擴大了臺灣居民在大陸就業的空間。

 (來源: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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