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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港澳居民在浙江嘉興就業有了新變化

  時間:2005-11-07 08:59    來源:     
 
    新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已于上月起施行。連日來,嘉興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市場管理科不斷接到咨詢電話。

  嘉興市就業管理服務局副局長湯碧峰介紹說,與1994年的舊規定相比,《新規定》降低了審批權限,由省委托辦理改為由地(市)直接辦理,同時條款減少了許多,由原來的

三十條減少到現有的十九條,使申辦程序更加簡化,辦理更為便捷。具體來說,新規定有五個最明顯的變化:

  變化一:減少了限制條件

  原在申請就業許可和辦理就業證時需提供的材料中,臺港澳人員的履歷證明、學歷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外商投資企業批證書、副總經理以上人員的聘書、董事會決議等均被取消,不必再提供。

  變化二:取消了申辦延期《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項目

  為了方便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新規定取消了申辦延期《臺港澳人員就業證》的項目。從原來的審批就業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一旦超過,需向勞動部門提出延長就業申請的規定,更改為就業期限與用人單位所簽勞動合同或與本人的任職時間相一致,同時,“勞動部門對就業證實行年檢制度”的舊規定也隨之取消。

  變化三: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港澳人員可辦理就業證

  舊規定中,只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臺港澳人員,方可辦理就業證。新規定則放寬了就業證的辦理范圍:在內地從事個體工商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可由其本人申請辦理就業證。

  變化四:臺港澳人員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

  根據新規定第十一條,“用人單位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這意味著在內地工作的臺港澳人員可以同內地居民一樣,在繳納一定的社會保險費後,享受內地的社會保險待遇。

  變化五:新規定對未申辦單位加強了處罰力度

  為保護臺港澳居民在內地的合法權益,經許可並取得就業證的臺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受法律保護,新規定對未申辦單位加強了處罰力度,規定“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用人單位與聘雇臺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就業證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該用人單位一年內不得聘雇臺港澳人員”等。

  2001年7月受省委托辦理到今年9月30日,嘉興市共為876名在禾臺港澳人員辦理了就業證,為424名臺港澳人員辦理了就業證延期手續。10月1日新規定施行以來,已有4名臺港澳人員到該市勞動行政部門辦理了新的就業證。


  來源: 嘉興日報

                                責任編輯:劍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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