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0月26日消息 據解放日報報道,今天起,上海正式實行新的《臺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臺港澳人員無需從業經歷就可在滬就業,具體可享受的社保待遇細則正在抓緊醞釀中。有關專家表示,新規定意味著臺港澳居民與內地居民將享受同等就業權利。
與1994年勞動部頒布的舊規定相比,新規定取消了聘用臺港澳人員的兩個條件:聘雇臺港澳人員從事的崗位必須是用人單位有特殊需要或暫缺適當人選的;用人單位須在勞動部門所屬職業介紹機構開具在轄區內招聘不到所需人員的證明,或公開招聘三周以上仍招聘不到所需人員方可聘用。新規定還取消了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經歷、具有相關資格證明的規定,臺港澳居民只需有原工作單位從事相關工作的證明,就可以在內地就業。
同時,臺港澳居民在內地就業將繼續執行《就業證》管理制度,對《就業證》實行行政許可和登記備案制度,用《就業證》備案制度替代原來的延期和年檢管理辦法。此外,用人單位還要與聘雇的臺港澳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相關規定參加社會保險。據悉,本市勞動保障部門正在加緊制訂臺、港、澳居民在滬就業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相關細則。
新的《管理規定》在方便用人單位聘雇臺港澳人員的同時,對違反《管理規定》的行為加大了依法處罰力度。其中,用人單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臺、港、澳人員,未為其辦理《就業證》或未辦理備案手續的,以及用人單位與聘雇臺、港、澳人員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臺、港、澳人員任職期滿,用人單位未辦理就業證注銷手續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罰款;用人單位偽造、涂改、冒用、轉讓《就業證》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除責令其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外,還可以對該用人單位處以一年內不得聘雇臺、港、澳人員的處罰。(記者李蕾)(編輯 水中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