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書

第六篇

時間:2011-09-15 13:16   來源:中國臺灣網

  論國法之貴

  政府就是代表公民的利益,按照公民的意願行事的機構。這個機構的核心任務就是嚴懲罪犯,保護無罪者。從公民意願的角度看,只要能達到這個目的,國家就便于治理了。

  過去人們的認識僅限于罪人就是惡人,無罪就是好人的層面。現在如果壞人陷害好人,好人就要保護自己;如果壞人想殺我們的父母妻兒,我們就要將其捉住並殺了他;如果有人想偷我們的財產,我們就要捉住以後鞭笞他。諸如此類,沒什麼不合理的,但一個人的力量要對抗勢力強大的壞人,或是想防止他們,是一件非常困難的事情。即使能夠達到這個目的,也需要很大的成本,而且效果也未必很好。所以就要像前面說的那樣,需要有一個具有約束力的國民政府,來完成保護好人的職責。

  官員的薪酬自不必說,政府的各項支出都由人民提供,這是一種契約:既然政府獲得了代表公民的權力,那麼政府所做的事就是公民的事,公民也必須遵守政府的法律。所以這個契約是政府與公民之間的契約。

  公民服從政府不是服從政府所制定的法律,而是服從自己所制定的法律;違反法律也不是違反政府制定的法律,而是違反自己定下的法律;違法後受到懲罰也不是被政府懲罰,而是被自己定下的法律懲罰。說得再形象點,那就好比是一個人要盡兩個人的職責:第一個職責是建立能夠代表自己的政府,懲戒壞人保護好人;第二個職責是謹遵與政府的契約,服從法律,並接受法律的保護。

  綜上所述,既然公民與政府已經約定:將實行政令的權力交給政府,那就意味著公民哪怕只是一丁點兒也不能違背法律的任何條款。譬如逮捕殺人者,執行死刑,這屬于政府的權力范疇,追捕或監禁盜賊屬于政府的權力范疇,受理公事訴訟屬于政府的權力范疇,管理打架鬥毆屬于政府的權力范疇,這些權力范疇公民一點也不應該幹涉。如果違反這些原則,私下殺死罪人,或是私自抓捕盜賊鞭笞他們,這類私設公堂的行為本身就是觸犯法律,這種罪行決不可輕饒。對于這一點,那些文明國度的法律都制定得非常嚴厲,這也正是“威而不猛”的道理。反觀我們日本政府,看起來好像很有權威,但民眾只是因為政府顯得高貴而敬畏,並不知道法律之重要。

  現將私裁的弊端和國法之貴記述如下:

  假如有強盜侵入我們家中,威嚇家人,搶走金銀,這時家長的責任就是把這件事的始末訴諸政府,等待政府的處理。如果事情十萬火急,沒有報告的時間,就在你猶豫的時刻,強盜已經闖進來,並搶了錢財準備逃跑,在這樣的情況下,如果主人上前阻止,就有可能危及自己的生命,最好的辦法是家人聯合起來,一方面要保護自己,另一方面要採取措施抓捕強盜,並擇機報告政府。在抓捕強盜的時候,主人可能會用棍棒利刃打傷強盜的身體、打斷腿部,危急之時甚至會槍擊強盜,這只是主人為了保護自身生命,維護個人財產“被迫”採取的防衛手段,決不是為了私自追究或懲罰強盜的罪行。

  只有政府才有懲罰罪犯的權力,任何個人都沒有這份權力。如果個人已將強盜束手就擒,就不能私下殺死或毆打他們,連一根手指都不應該傷害他們,只能報告給政府,等待政府裁判。如果主人在盛怒之下毆打或殺死已經束手就擒的強盜,那就和毆打殺死無罪之人同罪。

  譬如某國依照該國法律,對偷了十元錢的盜賊笞刑一百下,對踢了盜賊面部的主人也笞刑一百下。案由是:有一戶人家遇了盜賊,盜賊偷了十元錢逃跑時被主人抓住並綁了起來,此後主人又生氣地踢了盜賊的臉。根據國家法律,盜賊固然要被施以笞刑一百下,主人因以平民身份對盜賊動了私刑,所以他也應該受笞刑一百下。這是國法的尊嚴,民眾不應冒犯。

  由此可見,報私仇 是不可取的。殺死我們親人的罪犯也是國家中殺死他人的公眾罪犯,只有政府有逮捕罪犯並用刑的職權,平民無權幹預政府的職權,更沒有由被害人之子代替政府來對公眾的罪人私下用刑的道理。私刑行為不僅是對社會的妨害,也是搞錯了公民的職責,違背了自己與政府的契約。即使政府對罪犯處置不當,甚至有偏袒傾向,平民也只能以不公正為由,對政府提起控訴。總之,不管發生了什麼事,都不應該自己對罪犯動用私刑,即使弒親仇人就在眼前,也沒有私自殺死他的道理。

  早在德川幕府時代,淺野 的家臣為了報仇,殺死了吉良上野介 ,民間都把家臣稱為赤穗義士 ,這真是大錯特錯!那個時期日本的政府是德川幕府,淺野內匠頭、吉良上野介和淺野家臣都是日本國的公民,照理就應該遵從政府法律,接受法律保護才對。只是因為一時錯誤,上野介對內匠頭做了無禮之事,內匠頭不但不向政府提出告訴,還乘怒想要私自殺死上野介,結果演變成雙方的爭鬥,而德川幕府判決內匠頭切腹自殺,卻免除了對上野介的懲罰。這就是不公正的判決。

  淺野的家臣既然認為這種結果是不公正的,為何不向政府提出上訴呢?四十七個家臣聯合起來,每個人都根據國家法律向政府提出上訴,即使因為面對的是暴政政府而最初不被受理,或許還會逮捕個別家臣處以死刑,但如果死了一個,還有其他人前仆後繼地上訴,四十七個家臣全部都拼盡性命也要上訴的話,即使再腐敗的政府,也一定會向真理屈服,從而改正其錯誤的判決,對上野介也進行處刑。唯有這樣,才是真正意義上的義士。

  可是過去的人並不知道這種道理。先是內匠頭,明明身為公民,卻毫不尊重自己的國法,私自殺死上野介,這就是混淆公民職責的越俎代庖行為。所幸的是,德川幕府最後將這些罪犯都處刑才算終結。如果政府原諒了這些人的罪行,那麼吉良家勢必要對赤穗家臣們進行報復,然後家臣一族又要找吉良家報仇,這樣冤冤相報何時了?不到其中一方被趕盡殺絕,這仇殺是永遠也不會終止的。古代無政無法的社會就是這樣的,我們從中可以看出私刑對國家造成的危害,所以不能不防微杜漸。

  過去日本的百姓如果冒犯了武士,武士可以將其就地處斬而不犯法,糟糕的是,政府居然公開默許這種私裁。真是豈有此理!既然是國家的法律,就全部都應該由政府來施行,法制分散就會削弱政府的權力。例如封建時代的三百諸侯各自掌握了生殺大權,這麼一來,政府的力量就自然地被架空了。

  私裁現象當中最嚴重的莫過于暗殺。縱觀古往今來的各類暗殺事件,或有因個人私怨而暗殺的,或有為謀財害命而暗殺的。對他人實施暗殺的人原本就有犯罪的打算,他也必然成為罪犯。除此之外還有一種暗殺:即不是為了私人目的,而是暗殺所謂可惡的政敵。天下大事,總有不同的政治見解,為了自己的意見而裁決他人有罪,侵犯政府職權暗殺政敵,並以暗殺成功為榮,聲稱被殺者是遭天誅,殺人者反為報國之士。請問天誅是什麼意思?難道說真需要替天行道者來進行誅殺嗎?如果是這樣的話,那就先要掂量一下自身的角色了。

  生長在同一個國家,無論你和政府締結了什麼約定,都應該遵從“遵守法律,接受法律保護”這一原則,如果在人與人相處中看到了不平,覺得有人對國家政務產生了幹擾,就應該平靜地報告政府。那些把政府置之不顧,自己“替天行道”的人,不正是越俎代庖嗎?這類人雖然性格耿直,但卻不諳人世間起碼之理,雖然有憂國之心,卻不知憂國之意義啊!試觀天下古今,有什麼好事和幸福是靠暗殺促成的呢?

  不知國法之貴,只是一味地害怕政府官員,在官員的面前裝出一副清白的樣子,其實已經犯了罪。更有甚者,犯了罪不僅不以為恥,還蓄意破壞法律,躲避刑罰,制造假象企圖得到別人的好評。在當前人們的日常談話中,常常有人把政府制定的“大法”說成是表面的東西,背著大法,私下計議,業已成為公開的秘密,這種人在談笑間絲毫沒有愧疚感,有的還和小官吏商量計議、秘密勾結,好像雙方都是追求便利的無罪者。他們嫌國家“大法”有些繁瑣,如果不是這樣繁瑣的話,人們私下里秘密勾結的事情也不會發生。這種現象對國家政治來講,恐怕是最大的弊端。如果蔑視國法的風氣在社會上盛行,民眾就會普遍產生不誠實的風氣,大家都不願意遵守本應遵守的法律,只會提升犯罪率。

  譬如現在政府禁止在公共場所解手,可是很多人並不懂得這條法令之貴,只是害怕巡警,等晚上沒有巡警的時候,就會偷偷破壞法律,結果沒想到被巡警撲個正著,挨了處罰。然而挨罰的人雖然已經伏法,但並不是心里意識到了法律的重要性,而是自認倒霉罷了,實在讓人汗顏。不過這也從另一個側面反映了政府立法的繁瑣。

  法律繁瑣不見得可以不去嚴格執行。如果民眾覺得政府制定的法律給生活帶來了不便,就應該直接提出來。既然認同並在法律下生活,我們就應該無條件地嚴格遵守。 

編輯:劉承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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