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廣義上講,學問既有無形的,也有有形的。心學、神學、理學等屬于無形的學問。天文、地理、物理、化學等則是有形的學問。不論是哪種,都能擴大人們的知識見聞,讓人們明白萬物的道理,教導人們掌握做人的本分。為了擴大自己的見聞,或者聆聽他人的觀點,或者親自用功,或者讀書。所以做學問必須通曉文字的使用方法。但像古人所認為的只要能夠誦讀文字便是做學問的話,那也是不正確的。
文字是做學問的工具,就像要建造房屋就需要使用錘、鋸一樣。錘子、鋸子雖然是建築不可或缺的用具,但只知其名、不知使用的話,也就不能稱為木工了。文字也是一樣,即使能夠閱讀文字,但不懂得事物的道理,就不能叫做學者。所謂“讀《論語》而不知《論語》”,就是這個意思。能夠背誦我國《古事記》,卻不知道當下大米行情,說明你只會沉迷書中不懂生活;對經史的內容再熟知,卻不具備經商的能力,說明你還不擅理財;花費了數年的心血、巨額的學費學成了西洋學術,但卻連個養活自己的工作也找不到,說明你還在社會現實之外。
上述這些指的都是只知道讀文字而不會駕馭文字的人。這種人就像會吃飯的字典,對國家毫無用處,也可以說是妨礙經濟發展的食客。所以生活是學問,理財也是學問,審時度勢更是一門精深的學問。絕對沒有說只要通讀了中國、日本、西洋的書籍,就是學問的道理。
這本書的題目雖然是《勸學》,但決不是要求大家只要去“啃”文字。書中所記或是從西洋書籍中直譯、或是意譯,既有具體也有抽象地列舉了一般人應該懂得的事情,是以展示學問為宗旨的。之前寫的一文作為本書的第一篇,引申其義而寫下了第二篇,後面還會有第三、第四篇。
人與人的平等
我在第一篇開頭說過:人與人生來就是平等的自由的,沒有上下的區別。現在我將繼續引申其義進行探討。
人都是因為天然之力而出生的,並非由于人類的力量。人與人互相敬愛、各司其職而不彼此妨害,這是因為人類原本就是生活在同一個世界,同樣都是天地創造出來的,這就好比一個家庭中的兄弟姐妹和睦相處,是基于兄弟姐妹們有著相同的根,一起孝敬一父一母的天倫道義。
所以現在要達到人與人之間的平衡,就必須實現人人平等。但是這個平等並不是現實中的平等,而是指基本權利和道義上的平等。當我們討論到現實問題時,就會發現有富強貧弱以及聰慧愚笨的差別:有的是貴族名臣,住在豪華的宅邸中,穿的是華服,吃的是美食;有的是苦工,住在陋巷破屋里,為一天的衣食奔波;有的充滿智慧,以自己的能力或做官或經商,來影響天下;有的愚鈍無知,只能靠販賣糖果勉強度日;有強壯的相撲力士,也有柔弱的公主千金——這就是所謂的雲泥之別啊!但如果只站在人的基本權利的角度來分析,你又會發現他們每個人都是平等的,連一毫一厘的差別也沒有。所謂基本權利,就是尊重生命,維護財產和珍惜名譽。上天賦予了人類身心活動的能力,都是為了使我們能夠行使這種權利,所以這權利決不能受到人為的阻礙。
不論是皇宮貴族,還是勞力苦工,生命同樣可貴;不論是富豪的萬貫千金,還是小販的小小盈利,守護自身財產的心理也都一樣。世間有兩句不好聽的諺語:一句是“哭鬧的小孩和地頭一樣不好對付” ,還有一句是“老爹和雇主都是無理可講的”。因而有人就順著說人的基本權利是可以加以限制的,這顯然是將現實問題與基本權利混淆起來了。地頭和平民雖然實際生活不相同,但在權利上卻是一樣的。平民會感到疼痛的病症發生在地頭身上,同樣也會痛;地頭感覺甜的食品放在平民嘴里一樣也是甜的。避免疼痛與愛好美味都是人的情欲而不會對他人造成傷害,這種不傷害他人就能達到的情欲,便是人的權利。這種權利在地頭和平民身上沒有任何差別,只是地頭富裕而平民貧窮罷了。富強貧弱原本就是現實問題,不可能一概而論。
但如今有人卻想憑借富強之勢來欺壓貧弱之人,並聲稱這是現實狀況的不同而並非侵害他人權利。這就好比腕力很強的大力士把腕力很弱的鄰居的手臂弄折了,鄰居的腕力和大力士比起來雖然很弱,但並不妨礙他自己的靈活使用,被大力士弄折了手腕,只能說他實在是倒霉至極。
將上述論斷與當下現實結合起來討論:舊幕府時代武士與平民的待遇差別很大,武士們有很大的權力,對待平民百姓就像現在對待犯人一樣,甚至法律還有“武士殺死平民也不是犯罪”的條款。在這種法律壓制下,平民的生命好像不是自己的,而是借來的。平民平白無故地要對武士低聲下氣,不但在外要讓路,在家也要讓位,甚至到了連自家養的馬也不能騎的地步。沒有任何道理可講。
然而這還只是武士對平民這樣個人之間的不公平。更讓人看不下去的是政府與人民之間的關係。幕府和各諸侯都在自己的領地上成立小政府,任意地處置當地百姓,有的(官員)看起來好像很慈悲,但實際上是不允許百姓享有上述基本權利的,以至慘不忍睹的事情數不勝數。
原本政府與人民的關係就應該和上文所說的一樣——只是有能力強弱的差別,不應該有權利上的差別。農民種田養活人們,商人做生意來為世人提供便利,這是百姓的職責;政府通過頒布法令來制裁惡人,保護善人,這就是政府的職責。政府履行職責需要很大的花費,但政府既沒有米也沒有錢,所以才需要向百姓徵收稅金和糧食。不過,需要雙方達成一致的協議,也是政府與人民的契約,政府不能貪污。以此為基準:百姓每年交稅且奉公守法,這可說是盡忠職守了;政府在取得稅金之後,正確地使用這些稅金來保護人民,也才是履行了職責。如果雙方都能恪盡職守,不破壞約定,不出現分歧,便可視為各自行使了自己的基本權利,也就不會對對方構成傷害了。
但在幕府時期,政府被稱為“主上”,有些“主上”(派出的官員)四處作威作福,在客棧里白吃白喝,洗溫泉不付錢,連腳夫的工錢也不給,更有甚者還找腳夫們索要酒錢,真是豈有此理!另外,一些領主貴族喜歡大興土木建官邸,一些官員管理不力、胡亂浪費,導致國庫入不敷出,于是就巧立名目,對百姓提高稅金,美其名曰報答“國恩”。
到底什麼才是國恩?老百姓能夠經營家計,不必懼怕強盜、暴徒殺人放火,可以安穩地生活,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國恩。然而,雖然安穩的生活是仰仗政府的法律保護,可是設定法律保護人民本來就是政府應盡的職責,說不上是什麼國家恩惠。
如果政府把對人民的保護說成是恩惠,那麼百姓上繳的稅金也可以說是恩惠了;政府如果將人民的公事訴訟稱為“主上”的累贅,人民也可以說“種出來的十袋米要拿出五袋來上交,真是我們老百姓的大麻煩”。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這樣一來一往就沒完了。如果同樣都是恩惠的話,就沒有一方道謝而另一方不道謝的道理。
追溯這種惡劣習俗的起因,那就是把“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弄錯了。把富強貧弱的現實差別當成了(官員)為所欲為的工具,政府才會憑借強大的勢力來剝奪貧弱百姓的基本權利。可見,讓所有的人都必須記住“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是何等重要啊!在西方的語言中有兩個詞,分別為“reciprocity” 以及“equality” 。這正是我在本書第一篇當中描述的人與人應該是平等關係的意義所在。
站在平民百姓的角度,以上的議論雖然稍微誇大了一點,但從另一角度看,又能得出其他的議論。
凡待人接物之道,就是要根據對象的不同,來改變自己的應對方法。本來民眾和政府之間的關係就是一個共同體,只是職責有所區分。政府為人民頒布了法律,人民則必須奉公守法——這是非常牢固的契約。就好比現在日本國內奉行明治年號的人,就是與政府締結“遵守法律”約定的人民。所以,一旦制定了國法,就不能因為個別公民不適應而隨意變更法律條款。人人都應該嚴格遵守法律,這就是人民的職責。
但是卻有一些不學無術、是非不分的文盲,除了吃飯睡覺以外,什麼也不知道。他們由于不學習,只會縱容自己的貪婪,欺騙他人,逃避法律,根本不把國法當回事,也不知道自己的職責權利是什麼;他們生下了孩子卻不知道如何教育孩子,還不以自己的愚蠢而感到羞恥,這樣的人即使子孫滿堂,對國家也是有害無益。對于這些愚蠢的人,講道理是行不通的,在不得已的情況下,或許使用武力予以威懾、鎮壓,才能驅其害,除此之外,恐怕再沒有更便捷的方法了。所以人世間才會有暴力政府的存在。
不止是日本過去的幕府如此,亞洲諸國自古以來也都是如此。這說明,一個國家出現暴政,並不只是因為暴君酷吏的存在,實際上也與人民無知而招致的災禍不無關係。有的人被人唆使而行暗殺之事,有人誤解新法而武裝起義,有人惡意破壞富裕之家,有人酗酒行竊……這些人的舉動實在不應該是人類所能忍的。但如果要對付這些賊民,就算是佛祖、孔子,也未必能拿出好主意來,那就只能以苛政來治理他們。所以說,民眾如果想要遠離暴政,就必須用心向學,提高自己的才德修為,才能夠和政府有平等的地位。這正是我們勸學的目的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