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山上長樹
萬歷二十七年(1599年)十月,巡按浙江、監察禦史葉永盛正在廳堂內休息。突然,書童稟告說京城來了特快專遞,是從民營渠道發來的一封信,想搶在聖旨之前先發到他的手中。葉永盛聽罷,心中一震,他知道肯定京城出事了。他連忙讓送信的人進來,急急忙忙地打開一看,原來是一份邸報。讀罷邸報,葉永盛大驚失色。原來,皇帝聽信浙江忠義右衛百戶宦官高時夏的謊言,說浙江、福建的余鹽堆積如山,如果把它們都賣出去的話,可以得到30萬兩白銀。
信封內還附了一幅畫。葉永盛看罷哭笑不得。原來,高時夏為了表示自己的證據確鑿,畫了一張鹽山圖。令葉永盛好笑的是,在鹽山上竟然長著茂密的大樹。“一派胡言,一派胡言!鹽山上長樹!哈哈,真是千古奇觀呀!不,萬古奇觀!”
葉永盛為此半年內連續上了五道奏疏。十一月初九第一道奏疏就火藥味十足,斥責高時夏、高寀(這個人令人發指的行為我們後文還有交代)等人是危害邊關(九邊)的群姦,田應璧、吳應其等宵小已經把兩淮、蒲解兩大鹽場給搞壞了。如今高時夏竟然向兩浙鹽場伸出了黑手,說什麼浙江、福建的余鹽可以賣30萬兩白銀。他說:福建鹽場我不知道情況,兩浙鹽場的事情我可知道。
兩浙的鹽稅銀送京城14萬兩,九邊9.7萬兩。但這些可不全是鹽的稅還包括沿海沙地以及灶戶的人丁稅,其實真正的鹽稅不過9萬多兩而已。而兩浙還欠著人家邊商4萬兩銀子呢,所謂的鹽山全是一些人為了討皇帝的歡心而蓄意編造的謊言。
大概不到一個月,葉永盛再次上疏。這次他舉起了朱元璋的《大明律》。葉永盛認為高時夏等人之所以盯上兩浙鹽場,其目的就在于鹽走私。因此,他查閱了《大明律》,先後將法律條文給萬歷皇帝看,像什麼杖一百、徙三百里等等。並再次聲明:兩浙即使“化土為金”也斷不會有30萬兩白銀的余鹽。
其後,葉永盛靜待了三個多月,但皇帝的回饋還沒有來。葉永盛再次在二月底三月初上了第三道奏疏,對萬歷十九年(1591年)到萬歷二十八年(1600年)春為止的九年零一季的鹽引總額進行了統計,一共是322.5979萬引,共欠國家和商家99.1557萬引。說道:如果真的余鹽堆積如山,為了政績、為了還債我能不賣嗎?如今因為兩浙鹽場貧瘠、海水衝決、逃戶嚴重等原因,實在是難以滿足國家的要求。現在為了湊足這個錢數我已經竭盡所能了,只能有1.6萬兩,太監讓我交2.6萬兩,我實在是辦不到,絕對辦不到。萬歲,您想讓國庫充盈的想法我理解,但是您不要忘記,國庫增加1萬兩那麼供給九邊的就少1萬兩呀,長此以往,九邊該怎麼辦?
兩個月後,葉永盛經歷了高興與絕望的兩重天。起初萬歷皇帝要求查兩浙余鹽是否真的沒有,結果真的沒有。但後來,萬歷又要求按照原計劃攤派給兩浙15萬兩,葉永盛再次上書,他說:按照《大明會典》的規定,我們兩浙年鹽稅稅收為14萬兩,如今加派余鹽15萬兩,那就等于我們把給國庫的14萬兩都給了陛下您的小金庫內帑。那麼九邊怎麼辦?如今九邊危急您不可不察呀。臣還聽說,您對兩淮、河東等鹽場可不一樣。兩淮鹽場每年鹽稅60萬,您要求增派給內帑12萬,增派與原額相比為五分之一;河東年鹽稅為19.8萬兩,增派給內帑不到3萬兩,增派與原額相比為六分之一。可兩浙呢?卻是1.2倍,比兩淮、河東重了6倍多。此消息一出,灶戶紛紛逃亡,商人預見兩浙不會再有商賣的鹽,所以都不買鹽了。如今的兩浙真是一片衰敗景象呀。如果皇上真的要增派,那我也沒辦法,那就公平些吧,按照兩淮、河東的比例,給我們最多增派2.8萬兩吧。
上第四道奏疏後不到一個月,五月二十四日葉永盛上了第五道疏。與此同時,浙江巡撫也上疏說浙江的鹽稅增加兩萬就已夠多了,為了保證民生,應該按季度分批次交給宦官們主管的內帑。葉永盛這第五道奏疏,基本上屬于膽戰心驚的自我表白。因為,三個月前兩浙鹽場的1.6萬兩白銀已經送入內帑之中,可萬歷沒有任何回音,也沒有簽收的憑據,葉永盛認為肯定是萬歷生氣了,嫌銀子少,或者內官私吞了。
最終,萬歷皇帝下旨:高時夏以前的奏鹽是胡說八道,兩浙確實無余鹽。但既然我下了旨就不能白下,你們多想些辦法給我湊夠2.6萬兩,分夏秋兩季交給內帑。
因為鹽的利潤極大,通常凈利潤都在200%以上,因此,引得萬千權貴競折腰。首先進行搜刮的就是皇帝,正如上文所說。其次就是各方權貴。這種事情在明朝中前期就出現過,但因為朱元璋父子時代,法律比較嚴苛、對宦官的約束較為嚴格,這種現象並不多見。自成化年間開始,宦官巧取豪奪的案例越來越多。
本來皇室、王府、官員等政府已經給了相應的食鹽配給。但自成化三年(1467年)德王討鹽100引嘗到甜頭後,又于十七年(1481年)再次奏討1000引。成化年間,各藩王討鹽的數量一般在1000引左右。即使只按照小引制度,1000引鹽也是20萬斤,顯然這麼多鹽是吃不了的。那麼多出來的幹什麼?私賣。
隨著私賣現象越來越普遍,到了弘治年間,藩王們討要的數量則十幾倍、幾十倍地增加。弘治四年(1491年)興王奏討1萬引,兩年後將紀錄大規模刷新的人是靖王,他一下子就要了10萬引。其後的弘治皇帝是明君,對這種現象進行了或明或暗的制止。從此以後,再次恢復到了千引時代。
自成化三年(1467年)太監也開始進入私鹽運輸領域,到了成化十四年(1478年)南京的留守宦官覃力朋販私鹽達到了10萬引,得銀500多兩,甚至武裝走私。一次,甚至毆打巡檢典史,打死稅務官員一名。雖然有剛正廉潔的宦官汪直出面將覃力朋抓捕問罪,刑部也以販私鹽和拒捕之罪判了死刑,但在皇帝的過問下沒有被處死。自成化二十三年(1487年),宋玉偷賣長蘆鹽于兩淮處10萬引開始,太監們則公開進入了賣私鹽的隊伍。
成化年間,唯一被處罰的太監就是熊保。因為這小子打死了人,不知道被害者是什麼背景,最終驚動了東廠太監,熊保被發配到“南海子”做了“海戶”。成化年間太監因為賣私鹽打死了人還會受到處罰,但到了萬歷年間,高寀害死了上百條人命,甚至吸食童男童女腦髓,仍然逍遙法外。
在藩王、太監先後販私鹽之後,文武官員、地方官紳也陸續加入私鹽隊伍。結果,國家鹽法遭到破壞,最終不得不進行改革。
不斷改革下的真實:從明代七位百姓的悲慘命運說起
一切都是為了鹽
在山東濰坊,有一個姓丁的人家,有四個兒子:丁一、丁二、丁三、丁四。因為務農艱難且沒有辦法交足稅款,兄弟四個個個犯愁。最終,丁一、丁二、丁三商量好準備賣私鹽。丁四年齡小,留在家照顧父母。丁一先找到了一個認識的灶丁于某,于某也因為灶戶的生活非常艱苦、社會地位又低,早有逃戶的想法。
于某找了兩個好朋友,一個負責鹽的搬運、一個負責外聯購買生活用品。丁氏三兄弟,丁一負責觀察巡檢軍隊動向,丁二負責尋找交通工具和買家,丁三負責接應于某三人、與他們聯係。
鹽場周圍每隔兩三里就有一處駐軍,雖然人數不多只有三十個人,但他們經常巡視,只要發現有人形跡可疑一嚷一叫其他營的官兵就會迅速趕來。于某的一個朋友不慎被抓住了,以夾帶私鹽出場之罪被絞死,他的上司百夫長也因為監管不善被杖一百。
其他五個人一看沒有辦法,只好趕著馬車逃離了鹽場,馬車上裝著一千斤食鹽,按照市價不過三兩銀子而已。官兵追來,丁三為了保護大家,仗著一身武藝跳下馬車與官兵對打,最終被捕。盜鹽還拒捕,丁三也被殺。最終馬車也跑壞了,四個人每人背著一袋食鹽逃走。
第二天,四人覺得危險已過,這才松了一口氣,雇了一艘小船前往他鄉。不想船行了沒多遠,就碰到了收稅站。因為沒有鹽引,四人都被拖到岸上各打了五十軍棍,四袋食鹽全沒收。收稅站派衙役準備將四人押回鹽場,于某的朋友在船上突然發力,將收稅站的衙差打下了船,四人四處逃竄。無奈,于某的這位朋友因為受了傷在逃到一戶農家之後,被農家發覺有問題送了官,被斬了。
丁一走散之後,來到北京城,身無分文。正巧宮中招閹人,丁一便去宮里做了太監。
于某則在逃亡中,入贅當地之家。結果被官府發現,以“脫籍”之罪發回原地,又發現他盜鹽,最終被斬。
丁二則逃到海上當了海盜,在一次搶劫中被打死。
唯有留在家中的丁四性命稍長,娶妻生子。但在一次水災中,兒子被大水衝走生死不明,妻子則被水災之後的瘟疫奪去了性命。丁四茍延殘喘又過了八年,35歲那一年遇大旱,被餓死在家中。不過,臨死前他聽說了一件令他興奮的事兒,他那被大水衝走的兒子沒有死,在城里的一個大戶人家做仆人。被衝走的那一年孩子5歲,如今已經13歲了。丁四在微笑中逝去。
不要以為上面的故事是純粹的瞎編亂造,這是有歷史根據的。明代中後期,普通百姓其實就生活在這樣的境況中。
明代中後期朱元璋鹽政體制失敗,各種鹽業改革措施紛紛出籠。然而,無論怎麼改革,百姓的命運仍然是悲苦的,為了幾兩銀子就會鋌而走險,從而不斷上演人間慘劇。
朱元璋的鹽政體係是鹽業走私的根源,中後期的各種修修補補式的改革,根本解決不了鹽業走私的問題。那麼,有明一代鹽業的改革歷程怎樣?
明初,鹽的運銷分為兩大係統,引鹽係統、票鹽係統,它們都有官鹽、商鹽(客鹽)之分。引的含義就是憑證,引目由工部進行制版(銅質),宦官掌握出入,戶部蓋章後發給鹽運司。因為明初戰爭仍在繼續,所以,朱元璋便借助商人之手施行開中制。由商人運糧到邊關各鎮,邊關驗收糧食後,由倉管糧郎中發給勘合證明,拿到鹽運司進行比對照磨後發給鹽引,商人按照鹽引領取食鹽進行批驗後,按照指定銷售地區銷售食鹽。
鹽引分為大引和小引,一般規定是400斤、200斤,但由于各地度量衡較為混亂,直到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才統一為200斤,但隨後又改為400,不久又改為200斤。但到了明末,各地標準又開始不一樣,200斤、300斤、400斤都有。
開中制雖然給明代邊關穩定、國家稅收帶來了好處,然而,由于運糧到邊關路途遙遠、花費巨大,許多商人無法涉足。只有那些距離邊關較近省份的商人獲得了大利,例如陜晉兩地的商人。陜商在是開中制最大的受益者,因此對它也最支持。
直到嘉靖十六年(1537年)這種狀況才出現了轉機。這一年,巡按浙江禦史李遂建議,因為商人在崇山峻嶺間運糧實在辛苦,請兩浙的黃岩、長亭、杜瀆三場的鹽商不必再運糧,而是到收稅所按照每百斤稅銀二分的稅率繳稅,然後去幹白水溪、清溪鎮、寧海縣三地領取票據。
李遂又建議,不僅商人可以買賣鹽,灶戶、軍戶、民戶也都可以買賣。盡管票鹽施行地區僅限山區,但因為免去了運糧這道煩瑣的環節,各地方政府開始紛紛效倣。最終,兩淮鹽場也開始施行,由此開中制徹底崩盤。
隆慶二年(1568年),總理江北等處的屯鹽督禦史龐尚鵬開始改革鹽務。他上奏朝廷:
國初本來是沒有邊商內商的區分的,如今居于邊疆等待鹽引的邊商都不願、也難以再跑到南方鹽場去等候支取鹽,所以,就把鹽引賣給專門守候在鹽場等待取鹽的內商。內商呢?又很難去邊疆辦理鹽引,所以他們也就樂于買鹽引。一個專門負責辦理鹽引,一個專門等候取鹽。
國初鹽法治理得很好,鹽的流通非常順暢,可以速買速賣,國家和商人都可以得利。如今鹽法不行,內商手中攥著大把大把的鹽引卻不能取鹽,所以都不願意買鹽引。這是他們的原因嗎?不是,是形勢逼得他們不敢買。為了生計他們便減價賣掉鹽引,這樣連鎖反應,邊商手中的鹽引也就賣不出去了,結果邊商辦理鹽引也不積極了。
其後,邊商為了改變于自身不利的局面,因為他們運糧到邊關的投入需要及早收回,因此急于賣掉鹽引。而內商卻沒有這方面的衝動,可以慢慢地討價還價。為了制衡內商,邊商又建議開發河鹽。結果,邊商、內商發生激烈衝突。
龐尚鵬對此進行了居中調解,對于這種違反朱元璋時代“開中納糧支鹽法”的內商、邊商情況,他並沒有反對,還為此規定了三種取鹽賣鹽憑證的價格。
到司勘合的票據,淮南鹽定價0.7兩,淮北定價0.6兩;起紙關引的票據,淮南鹽定價0.8兩,淮北定價0.7兩;鹽引票據,淮南鹽定價0.9兩,淮北定價0.8兩。
由此,陜商沒落,晉商成為商幫龍頭,徽商則成為後起之秀。不過,陜商在兩淮、兩浙、長蘆等鹽場失敗後,轉向了四川井鹽,從而保留了在鹽業的一席之地,並最終在清朝成為四川、雲南等地的主體鹽商。
龐尚鵬改革後不過三四十年,商人久候無鹽的情況再次廣泛出現。為此,萬歷四十五年(1617年)朝廷接受袁世振的建議,施行“綱法”,將各商所領鹽引分成十綱,編成綱冊,每年以一綱行積引(即憑積存的舊引支鹽運銷),另外九綱用新引(即由商人直接向鹽戶收購運銷)。
從此官不收鹽,收買遠銷權都歸于商,並可世襲。至此,明代鹽業大型改革完畢,綱法一直運行到明末。然而,即使能臣廉吏們嘔心瀝血地去修修補補,但最終仍然擺脫不了鹽業混亂的歷史宿命,從而發生搶鹽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