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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縱橫〕臺灣電影50年(四)(2003.33)

時間:2004-02-27 14:36   來源:
  臺灣電影行業的分類

  (一) 應運而生的排片人

  如果給電影行業分類,一般的只有“發行”、“制片”和“影院”三項。可是在臺灣卻多出一項“排片”業來。“排片”雖獨立于上述3行之外,自成一家,但也確實是做“電影”工作,而且這一行業在臺灣光復以來幾十年風光,從而成為島內電影界一種獨有的行當。

  島內電影院,各縣市鄉鎮到處都有,但是影片公司無論是發行商還是制片商,當初全都集中在臺北市,各地影院要放映電影就要到臺北市來向影片公司租賃影片。臺北附近的縣市如基隆、宜蘭、桃園等地,距離臺北市不遠,可以就近直接和影片公司接洽,離臺北距離較遠的中南部和東部地區的影院就沒有那麼簡單。在那個年代,臺灣的交通沒有現在方便,由高雄坐火車到臺北要花一整天的時間,搭乘夜快車,當晚10時由高雄開出要到第二天的早晨6時才能到達臺北,坐汽車就更慢,當時島內民航尚未開通。于是這些邊遠地區的影院老板就委托住在臺北的親友或是委派專人,常駐臺北同影片公司打交道——這些“代表”就是所謂的“排片人”。 日久天長,排片人這項職業逐漸發展成為一項專業。

  排片人在臺北經常出入影片公司,訂租影片、安排檔期,既要談價錢,又要搶好片。比如說臺中市有5家影院,發現臺北有一部賣座好的影片,大家都想爭取,于是這些影院駐臺北的代表就要八仙過海各顯神通,拉關係、找路子;有時候還要到影片公司經理家中去送禮,誰能把“好片”搶到手,就算誰有辦法。而且能夠搶到好片還不算成功,談判過程中還要爭取最有利的條件。好的影片,影片公司希望做“分帳”(利潤分成),不想“賣斷”。可是影院方面卻是愈是好片愈是不想“分帳”,希望以較便宜的價錢來“買斷”;反之,賣座不好的影片,影院希望做“分帳”,影片公司卻又要“賣斷”。總之利益衝突,各有各的立場,這本是很正常的商業行為,無可厚非。

  這些代表影院負責和影片公司打交道的排片人,為了克盡職守,談判影片的租映問題,如屬分帳,就要談成數;如屬賣斷,就要談價錢。一般分帳的影片,通常都是影院與片商各半分配,所謂“各半分配”就是在票房總收入項中扣除上繳當局的各項稅捐,其剩余部分由影院與片商各分一半。碰到好的影片,片商有時會要求提高分帳的成數,比如說“倒四六”,就是在票房總收入扣除稅捐以後,片商要分去60%,影院只能分到40%;也可以用五五對四五的比例來分帳,那就是影院分45%,片商55%。如果碰到次一等的影片,影院方面也可以向片商要求提高分成比例。

  除此以外,還有一種“延長放映期”的規例,譬如一部影片談好的上映條件是五五分帳,放映期是一個星期,到期影院就要換片,而片商因為生意不錯希望多演幾天,那麼影院方面通常會向片商提出修改分成的要求。如原來談定的是放映一星期、五五分帳,現在要加映幾天,影院就可能要求改為六四分賬。

  賣座好的影片,分帳時會引起討價還價的麻煩;賣座不好,有時候也會發生問題。影院放映電影和上演戲劇不一樣。劇團在影院上演,事先談好演期,很少有更改,生意好的時候,偶爾延期間或有之,但也需商得雙方的同意,至于中途輟演,則是從來沒有的事。放映電影就不一樣,本來談好放映7天,因為上座率不理想,可能只上映3、4天,影院臨時要換片,這就要和片商再商量,當然這個商談的工作也要由排片人出面。

  再有上映期間的廣告問題,包括上映期前的宣傳費用,影院和片商如何分攤,事先都要談得一清二楚,碰到特級“大片”,要在一個地區由兩家或兩家以上的影院“聯映”,那就問題更多,其中協商、安排種種事務性工作,自然非排片人莫屬。

  光復之初,臺灣經營影片這門行業的人不多,片源緊張,供不應求,影片處于賣方市場,影片公司是“大爺”,坐等影院派人來談。影院為了爭取影片能按時順利上映,排片人必須經常奔走于影片公司之間。後來,因為發行影片有利可圖,影片公司愈開愈多。根據臺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的統計,島內電影業最興旺時期,臺北市的影片公司多達360多家,因之影片公司與影院之間的供求關係,由求過于供轉變為供過于求。前些時排片人有求于影片公司,現在影片公司反過來有求于排片人,于是排片人的身份就跟以前不一樣了。過去排片人為了爭取影片經常要請影片公司經理吃飯甚至送禮,現在情況變化,三十年河東三十年河西,反過來影片公司要請排片人吃飯了。而且一部影片發行以前,還得先請排片人看試片。試片後的宴請也是必不可少。因為影院肯不肯上映你這部影片以及上映天數的多寡,全在排片人的“一念之間”。不過有一點是值得肯定的,盡管排片人對于影片之是否能夠排得上影院播映有“生殺”大權,但是在那個時代,還沒有聽說有排片人收取賄賂的醜聞。

  “排片人”這項職務看起來並不難,但實際上也不簡單,最起碼要同臺北市的一些影片公司熟識,最好能再有一點交情,那麼在談判交易條件時就比較方便。排片制度的推行,起先是一家影院在臺北委派一位代表,該代表也只為這一家影院辦事。發展到後來,因為人才難求,許多外地影院到臺北聘請排片人時,往往會找同一個信譽、能力較佳的人做代表。這樣一來,一位排片人可以接受好幾家影院的委托。像四五十年代,臺灣的電影排片人資格比較老的如賴國材、林根亮等幾位,每人都接受幾十家影院的委托,租有固定的辦公室,雇有固定的助理人員。全盛時代,這些排片人的“公司”多至數十家。

  (原不定期連載于2001至2003年臺灣《傳記文學》月刊,作者為原臺灣電影制作協會理事長。編輯時有所刪節並對文章結構進行了較大改動,大小標題亦重擬。)

  《臺灣周刊》2003年第3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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