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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對採礦權登記管理工作作出新規定

2011-02-11 13:44     來源:國土資源部網站     編輯:程軼文

  為進一步規范採礦權市場秩序,維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國土資源部近日發出《關于進一步完善採礦權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對採礦權登記管理工作作出新規定。

  《通知》規范了劃定礦區范圍管理。登記管理機關原則上應根據可供開採礦產資源范圍審批劃定礦區范圍。劃定礦區范圍依據的礦產資源儲量的勘查程度,大中型煤礦應達到勘探程度;非煤礦山、小型煤礦原則上應達到勘探程度;簡單礦床應達到詳查程度並符合開採設計要求。劃定礦區范圍必須符合礦產資源規劃和礦業權設置方案;申請劃定的礦區范圍與周邊毗鄰的採礦權應按設計規范的規定保留安全間距。此外,《通知》還對申請擴大礦區范圍、劃區變更、劃定礦區范圍期間的探礦權保留、探礦權部分轉採礦權、劃區延續等作出明確規定。

  《通知》進一步規范採礦權新立、延續和審批管理。申請採礦權應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企業注冊資本應不少于經審定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測算的礦山建設投資總額的百分之三十。採礦權延續屬《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附錄所列的礦種資源儲量規模為大中型的,憑近三年經評審備案的資源儲量報告確定剩余查明資源儲量;其余憑當年或上一年度經審查合格的礦山儲量年報作為剩余查明資源儲量的依據。

  《通知》要求,嚴格採礦權轉讓、變更條件和審批管理。轉讓採礦權受讓人應具備規定的條件,並承繼轉讓採礦權的權利、義務。國有礦山企業申請轉讓採礦權的,應獲得其上級主管部門或單位的同意。按照《通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採礦權不得轉讓:採礦權部分轉讓的;被納入礦產資源開發整合方案的採礦權向非整合主體轉讓的;按國家產業政策屬于關閉礦山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屬于禁止開採區域的;採礦權抵押備案期內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採礦權處于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立案查處、法院查封、扣押或公安、稅務、檢察機關等通知立案查處狀態的。除母公司與全資子公司之間的採礦權轉讓外,以協議出讓方式取得的採礦權投產未滿5年不得轉讓。

  《通知》還規范了採礦權抵押備案、注銷條件,採礦權人申請抵押備案的,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抵押備案申請書、抵押合同、貸款合同、採礦權有償取得(處置)憑證、採礦許可證(復印件)等相關要件。符合規定的,登記管理機關向抵押雙方出具備案證明。《通知》還對採礦權抵押備案的條件、抵押備案告知、抵押備案解除、採礦權直接注銷條件等作出明確規定。(丁全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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