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酚反傾銷新出口商復審裁定12月1日公布
2009年3月2日,應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這是我國迄今為止發起的第二起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2009年12月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02號公告,根據調查結果,決定將原產于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苯酚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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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應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商務部發布立案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苯酚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新出口商復審。這是我國迄今為止發起的第二起新出口商復審調查。
2009年12月1日,商務部發布年度第102號公告,根據調查結果,決定將原產于臺灣地區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的進口苯酚的反傾銷稅稅率調整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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