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應時而生,職工維權利劍在手

時間:2010-09-16 12:01   來源:人民網-觀點頻道

  日前,最高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適時出臺,並于9月14日開始施行。這部經過了兩年半調研論證、起草修改和徵求意見,最後經最高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的“司法解釋”,條文雖然不多(18條),但其蘊含的內容十分豐富。(9月15日《華商報》)

  在我看來,這部司法解釋實在是“應時而生”,非但如此,它的出臺具有非常現實的指導意義。我們知道,如今勞動爭議案件,首先在數量上大幅飆升,僅今年1月至8月,全國法院共新收勞動爭議案件20.74萬件。這是因為,一方面一些用人單位出于追逐利潤的單一目的,忽視自己的社會責任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隨意執行政策,甚至有意或者惡意規避法律,使非法用工及侵害勞動者利益的事情時有發生。另一方面,新生代勞動者大量進入職場,成了勞動的主力大軍,而他們最最顯著的特徵,是比他們的父輩更有文化、更有維護權利的自覺,因而也更加“較真”,不願對權益受損的事情容忍默認、逆來順受,也不再推崇阿Q式的精神勝利法,隨便找一個轉移情緒的借口,在那里自慰自樂,這就客觀上增加了訴訟的頻次。

  現在,勞動爭議案件的難易程度,也較從前復雜。其中一些社會敏感度較高而法律依據又不甚明確的矛盾現在也撲面而來,使得案件處理的難度大大增加。因此,亟需“司法解釋”加以規范,加以引導。比如,現實勞動結構中大量存在的“隱蔽性雇用關係”,即假造某種與事實不同的表面現象,通過隱藏、扭曲雇傭關係的方式,限制以至削弱法律的保護功能。它常以某種法律外殼加以掩蓋的手法,或者賦予另一種使工人獲得更少保護的工作形式出現。顯然,“隱蔽雇傭”的目的,就在于逃避提供法定的社會保障,並逃避勞動法規的管轄。這樣的糾紛一旦出現,原告往往找不到誰是被告。例如08年盛某被威萊日化(威露士)招聘為銷售人員,在北京方莊家樂福專櫃銷售威露士產品,一年後因懷孕遭到辭退。09年6月,盛某申訴至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單位繼續履行合同並支付雙倍工資。但北京市勞動爭議仲裁委作出裁決,以盛某與家樂福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駁回盛某請求。這樣一來,雖然有大量侵權的事實存在,超市卻一次次化險為夷免于追責。現在,司法解釋規定,勞動者與挂靠在其他單位名下的用人單位或個人發生爭議,應當將用人單位或個人、被挂靠的單位列為當事人;人民法院發現仲裁單位遺漏了當事人的應當依法追加(當事人),判其承擔相應責任。這就為案件的審理,指出了明晰的路徑。

  此外,司法解釋關于“勞務”關係和“勞動”關係,表述得更加清晰。內退人員,包括企業停薪留職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經營性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爭議提起訴訟,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而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這就無疑說明,那些再想以“勞務合同”冒充“勞動合同”的用工單位,就不能玩弄文字遊戲糊弄勞動者了,就要為違規“買單”了。還有,你不為勞動者足額支付加班費,不再單由勞動者提供證據,用人單位也要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就要承擔不利後果。從這點上說,新司法解釋的出臺,將會成為破解勞動爭議難題的一把利劍。

編輯:于斯文

相關新聞

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