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市場建立準入與退出機制標準

2013-05-13 14:22     來源:經濟日報     編輯:王偉

  保監會日前下發了《關于印發〈保險公司業務范圍分級管理辦法〉的通知》,對保險公司業務范圍進行審批和調整,並確定了相應的準入和退出條件。

  對于各項業務所對應的準入資質,《辦法》按照定量和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分別進行了確定。對于基礎類業務,主要規定了注冊資本要求。對于擴展類業務,設置了財務、風險管理能力、合規經營等三類條件指標,其中,財務指標包括最近三年年末平均凈資產、償付能力充足率等;風險管理能力指標包括公司治理、內控制度、專業人員、服務能力、信息係統等;合規經營指標包括經營年限、重大違法違規記錄等。

  《辦法》規定新設保險公司只能申請基礎類業務,在獲得基礎類前三項業務經營資質後,方可申請增加擴展類業務,且每次只能申請一項,兩次申請的間隔不少于6個月。鑒于財產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之間沒有遞進關係,《辦法》規定符合資質的財產保險公司可自行選擇確定新增業務。人身保險公司擴展類業務之間具有遞進關係,《辦法》規定符合資質的人身保險公司,可順次申請投資連結型保險業務和變額年金業務。

  關于退出機制,《辦法》規定,對于償付能力不足或發生重大違法違規行為的保險公司,保監會可以採取責令停止接受新業務或限制業務范圍的措施。《辦法》同時規定,保險公司在實施業務范圍退出過程中,應當依照2011年10月施行的《保險公司保險業務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妥善處理存續業務,繼續履行承保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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