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釋義-第三章 社會國防教育
時間:2008-03-28 10:35 來源:中國人大網
社會國防教育是相對于學校國防教育而言,包括國家機關、各企業事業組織、各社會團體以及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的國防教育。國防教育法將社會國防教育列為一章,一是可以把社會國防教育與學校國防教育加以區分,根據社會國防教育發展的規律和特點,明確各類社會組織在國防教育中的職責,並根據各類社會組織的性質和活動方式,提出開展國防教育的要求。二是在立法體例和章名上可以更好地體現國防教育社會化的特點,反映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是全社會共同責任的立法精神和要求。本章共分六條,分別對國家機關的國防教育、企業事業組織的國防教育、民兵和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的國防教育,以及思想文化宣傳方面的國防教育等問題,作了明確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
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家機關開展國防教育以及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履行國防教育職責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對國家機關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要求。這里的國家機關主要是指:國家和地方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國家機關掌管著國家政權,行使國家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職能。國家機關履行和實現國家職能的情況如何,直接關係到國家的生存與發展,關係到國家的強弱與安危。因此,為了保證國家機關按照人民的意志履行國家職能,行使好手中的權力,維護國家主權、統一、領土完整和安全,加強國家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國防教育法要求所有國家機關必須加強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
根據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行使不同職能的國家機關應當根據各自的工作性質和特點,採取多種形式對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比如,國家權力機關主要負責國家的立法工作,應當注意從國家立法工作的實際出發,結合履行國家立法職能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相應內容的國防教育。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負責國家行政管理工作,應當注意從國家行政管理工作的實際出發,結合履行國家行政職能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本條第二款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受國防教育方面提出了要求。“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的規定,是對所有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提出的一般性要求。國家機關行使國家職能是通過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各自的職責實現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正確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特別是法律賦予的維護國家安全和國防利益的責任,就必須學習國家的國防政策、法律法規,掌握國家機關工作所必需的國防知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只有而且必須具備基本的國防知識,樹立起應有的國防意識,才能在其履行職責過程中,以對國家安全高度負責的精神,積極支持國防建設,自覺維護國防利益。
“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是對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接受國防教育方面提出的特殊要求。從事國防建設事業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從事徵兵、國防科研生產、國民經濟動員、人民防空、國防交通、軍事設施保護等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這類人員在接受國防教育方面提出特殊要求,一方面是因為他們在國防建設領域肩負著特殊的使命和責任;另一方面是因為國防建設領域是現代科學技術飛速發展、科技知識含量很高的領域。因此,這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無論是擔負領導職務,還是從事一般工作,要做到不辱使命,勝任本職工作,不僅要學習和掌握基本的國防知識,還應當努力學習和掌握履行職責所必備的專門的國防知識和技能。只有努力地學習並真正掌握了履行職責所必需的國防知識,才能在工作崗位上盡心盡責地做好工作,保質保量地完成任務,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作出應有的貢獻。
本條第三款對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履行組織、領導國防教育工作職責提出了要求,這是國防教育法中一項十分重要的規定。
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的實踐證明,各級領導幹部是各級政權建設和各地區經濟建設的決策者、組織者、管理者,擔負著主要的領導責任,在黨和國家的政治生活中,尤其是當前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他們國防意識的強弱,對國家的政權建設和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的協調發展,影響重大。各地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也證明,各級領導幹部在國防教育中處于主導地位。一個地區、一個部門的國防教育搞得好不好,關鍵在領導。只要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重視國防教育,把國防教育工作擺到應有的位置,重要工作親自過問,重大活動親自參加,重點問題親自解決,這個地區、這個部門的國防教育就搞得好,工作就富有成效。反之,國防教育就排不上位,工作難以開展。正是由于領導幹部在國家政權建設中,在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的協調發展中,在國防教育中均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條在規定了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之後,明確提出“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人員應當依法履行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這是國防教育法賦予領導幹部的一項重要責任,是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幹部必須認真履行好的一項法定義務。
根據各地的經驗,領導幹部要履行好組織、領導本地區、本部門開展國防教育的職責,應當注意發揮好三個作用:一是決策作用。領導幹部在國防教育中的決策作用發揮的如何,直接影響著本地區、本部門國防教育的發展水平。各地區、各部門的領導幹部應當把國防教育工作擺上本地區、本部門的重要議事日程,注重統攬國防教育工作的全局。對于涉及本地區、本部門國防教育的全局性問題,要加強決策,並通過及時、正確的決策去推動本地區、本部門國防教育工作的發展。二是協調作用。國防教育是一個社會係統工程,需要黨、政、軍機關,宣傳、教育、民政、文化等各部門,工、青、婦等各社會團體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因此,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在國防教育工作中要注意加強對各方面的協調工作,及時解決有關方面和部門在相互配合中出現的問題,保證各機關、各部門在抓國防教育工作中既有明確分工,又有密切配合,形成強大的合力。三是表率作用。領導幹部既是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者、組織者,也是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領導幹部在組織、領導國防教育的同時,必須遵守國防教育的各項制度,帶頭參加國防教育活動,通過自己的表率和示范作用,影響和帶動本地區的廣大人民群眾、本部門的所屬工作人員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活動,自覺接受國防教育。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結合政治教育、業務培訓、文化體育等活動,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
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釋義】 本條是關于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對所有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要求。企業事業組織在各類社會組織中數量最大,人數最多,搞好企業事業組織的國防教育,對于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提高全民國防教育的整體水平極為重要。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企業事業組織機制的轉換,企業事業組織的獨立性越來越強,自主權越來越大,創造最大的經濟效益已經成為企業和許多事業組織的共同追求。為了使企業事業組織既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又適應國防建設的要求,促進國防建設與經濟建設協調發展,本條對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提出兩項基本要求:一是要求所有企業事業組織應當將國防教育列入職工教育計劃。企業事業組織通過制定教育計劃對職工進行再教育,既是提高企業事業組織職工的自身素質,滿足企業事業組織不斷發展的內在要求,也是提高我國公民的整體素質,推動國家和社會發展的重要步驟。國家的生存與發展,要求全體公民必須具備並不斷提高自身的基本素質,而以掌握必要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為主要標志的國防素質正是公民基本素質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任何企業事業組織都有責任、有義務按照國家的要求,將國防教育的內容納入職工教育計劃,加強對職工的國防教育。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的具體內容,可以根據當地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要求和本企業事業組織的實際情況作出安排。二是要求企業事業組織開展的國防教育,應當結合政治思想教育、業務技術培訓以及各種文化體育活動進行。這樣做,可以把國防教育與企業事業組織的日常活動融為一體,使全體職工都能參與國防教育活動,接受必要的國防教育,保證國防教育的效果。
從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的實踐看,企業事業組織要抓好對職工的國防教育,首先要求企業事業組織的主要領導要正確認識開展國防教育對本單位發展的重要意義。特別是對企業領導來講,要正確認識搞好國防教育與完成生產任務的關係。許多單位的實踐證明,企業開展國防教育不僅有利于國防建設,而且也有利于提高企業自身的經濟效益。企業在職工的國防教育上舍得花力氣,舍得投入,在經濟效益上必然會得到應有的回報。這是因為,以愛國主義為核心的國防教育,可以激發廣大職工的愛國之心、報國之志,能夠激勵廣大職工以強烈的主人翁意識和責任感,做好本職工作,努力完成生產任務,使國防教育所煥發出的精神力量轉化為巨大的生產力。其次,企業事業組織的黨委、武裝部門和工會應當充分發揮職能作用,積極組織職工開展各種形式的國防教育活動,督促和檢查國防教育工作的落實。
應當說明是,本條所講的企業事業組織也包括外資企業。外資企業雖然其所有制的形式不同于中國的其他企業,但它只要在中國注冊,作為中國的企業法人,就要受中國法律的規范和約束。外資企業應當同中國的其他企業一樣,貫徹國家對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的要求,依法組織對所屬職工的國防教育。這不僅是我國法律的要求,也是世界各國的通例。
本條第二款對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特殊要求。上述企業事業組織,由于直接參與國防建設,在開展國防教育的要求方面應當與一般企業事業組織有所不同。因此,本款規定:“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所承擔的任務,制定相應的國防教育計劃,有針對性地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按照這項規定,相關企業不僅要把國防教育列入本單位職工教育的總體計劃,而且還要根據所擔負的任務,制定本單位專門的國防教育計劃,包括教育的內容、時間、形式、要求和目標,並嚴格按照教育計劃組織實施。這里應當強調的是,承擔國防科研生產、國防設施建設、國防交通保障等任務的企業事業組織對職工進行國防教育,必須注重針對性,講究實效,教育的最終目的就是確保本單位圓滿完成國家賦予的各項任務。
國防教育法對企業事業組織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也是相互銜接的。如1995年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布施行的《國防交通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對本係統、本單位的人員進行國防交通教育。”國防交通教育包括國防觀念的教育和國防交通知識技能的教育。交通企業事業單位既要重視增強職工的國防觀念,也要加強對國防交通專門知識和專業技術的培訓,這樣才能適應完成平時各項交通保障任務的需要,保障戰時和特殊情況下的國防交通順暢。
本條第三款對社會團體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要求。這里所說的社會團體,既包括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組織,也包括其他群眾性的社會團體;既包括法人團體,也包括非法人團體。社會團體是社會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在開展社會國防教育中也負有重要責任。社會團體擔負的任務和工作具有多樣性,涉及領域廣泛,參加人員眾多,對社會影響面較大。因此,本款規定:“社會團體應當根據各自的活動特點開展國防教育。”
根據社會團體的活動特點,其國防教育可以分為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和對其所聯係的社會群體的國防教育。社會團體對所屬工作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象企業事業組織一樣,將國防教育內容列入本單位的教育計劃,並按照教育計劃對所屬工作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確保自身國防教育的落實。社會團體對其所聯係的社會群體的國防教育,是其在國防教育方面應當履行的主要職責,也是普及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實現國防教育社會化的必然要求。國防教育實踐證明,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組織等社會團體能夠利用其自身密切聯係廣大人民群眾的優勢,在開展和推動社會化的國防教育中發揮巨大作用。因此,一切具有社會教育和宣傳功能的社會團體,都應當根據國防教育法的規定,適應本團體社會活動的特點,最大限度地發揮自身優勢,對其所聯係的人民群眾開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的國防教育,為普及和加強全社會的國防教育作出貢獻。
第二十條 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執行勤務、徵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 ,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
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以基幹民兵、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和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為重點,建立和完善制度,保證受教育的人員、教育時間和教育內容的落實。
【釋義】 本條是關于軍區、省軍區係統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的規定。
民兵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不脫離生產的群眾武裝組織,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助手和後備力量,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重要組成部分。編入預備役部隊的預備役人員是中國人民解放軍的組成部分,編入民兵組織和未編入民兵組織的其他預備役人員是人民解放軍的後備力量。民兵、預備役人員肩負著建設祖國和保衛祖國的雙重任務。因此,加強民兵、預備人員的國防教育,對促進我國的國防建設和經濟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必須把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作為全民國防教育的一項重要工作抓緊抓好。
本條第一款首先明確了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負有組織領導責任。軍區是省軍區係統的上級軍事機關,應當對所屬省軍區係統內的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作出統一部署,並加強指導。省軍區係統應當按照上級的部署和要求,結合本係統的具體情況,認真組織實施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是同級地方黨委的軍事工作部,也是同級人民政府的兵役機關,因此,省軍區係統的各級軍事機關組織開展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必須緊緊地依靠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同級黨委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的領導,支持和關心軍事機關的工作,督促和協調有關部門與軍事機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工作。
鑒于我國現行的《兵役法》、《預備役軍官法》、《民兵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文件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有比較全面的規定,因此,本條第一款要求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與民兵、預備役人員所擔負的任務有機地結合起來,因時制宜、因事制宜、因地制宜,以增強國防教育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是省軍區係統做好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工作中一條基本經驗。為此,本條第一款特別強調,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結合政治教育和組織整頓、軍事訓練 、執行勤務、徵兵工作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進行。
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的內容應當適應其所擔負任務的需要。根據中共中央宣傳部和總政治部《關于在民兵預備役中加強國防教育的通知》規定,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的內容應當分為一般國防知識和後備力量知識。一般國防知識主要包括:國家與國防的關係,我國國防的歷史和現狀,我國的國防現代化建設,未來戰爭特點及戰爭動員等;後備力量知識主要包括:人民戰爭思想和現代戰爭條件下的全民防禦,我國民兵的歷史和在新時期的重要作用,我國後備力量建設的法律法規,我國後備力量的體制和組成,未來戰爭對後備力量建設的要求,民兵預備役部隊的性質、任務,現代國防的精神準備等。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和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人民武裝部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的內容,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使民兵、預備役人員真正掌握一般國防知識和後備力量知識,不斷增強自身的國防素質。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對民兵、預備役人員進行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並對抓好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的落實提出了要求。對民兵、預備役人員的國防教育應當加強分類指導,做到分類施教,在教育計劃的安排和實施上,應當突出重點對象的教育。根據《兵役法》和《預備役軍官法》的規定,本款將民兵、預備役人員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確定為三類人員:一是基幹民兵,即二十八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和經過軍事訓練的人員,以及被選定參加軍事訓練的人員。二是第一類預備役人員,即在預備役部隊任職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地方與軍事專業對口的技術人員,以及其他編入預備役部隊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二十八歲以下的預備役士兵。三是擔任領導職務的民兵、預備役人員。在民兵組織和預備役部隊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中,很多都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中的領導幹部,他們的國防教育工作搞好了,不僅可以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在民兵、預備役部隊中擔負的領導職責,而且可以通過他們直接影響和帶動其所在單位的民兵、預備役人員以至所有人員積極參加國防教育活動,接受國防教育。
第二十一條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 ,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
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
【釋義】 本條是關于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為什麼要對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開展國防教育作出規定?首先,根據我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的重要任務就是向居民、村民宣傳國家的各項政策,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而國防教育的一項重要內容就是向公民宣傳國家的國防政策和國防法律法規,開展愛國主義教育,本身就是一項非常重要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因此,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是國家法律在創設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的同時,賦予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的一項法定職責。其次,國防教育是全民的教育,是所有社會組織的共同責任。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作為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社會組織的構成單位和重要成員。這就決定了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不僅應當參與全民國防教育,履行作為社會組織應盡的責任,而且能夠在全社會的國防教育中發揮重要作用。
本條第一款對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組織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提出了兩項基本要求:第一,“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將國防教育納入社區、農村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內容”。 1996年《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幹重要問題的決議》明確提出,“要以提高市民素質和城市文明程度為目標,開展創建文明城市活動”、“要以提高農民素質、奔小康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為目標,開展創建文明村鎮活動”。對公民進行國防教育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一項重要工程,是提高公民素質的一個重要方面,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有責任把對居民和村民的國防教育作為創建文明城市活動和創建文明村鎮活動中的一項重要工作。第二,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重大節日、紀念日活動,對居民、村民進行國防教育”。徵兵工作、擁軍優屬以及節日、紀念日活動涉及全社會,把國防教育與這些工作和活動結合起來,既便于國防教育活動的組織和開展,吸引千家萬戶、男女老幼共同參與,又可以促使居民、村民通過國防教育活動的熏陶和影響,積極履行公民的國防義務,使社區和村鎮的國防教育落到實處。
本條第二款規定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聘請退役軍人協助開展國防教育。組織居民、村民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向居民、村民宣傳和普及國防知識,需要具備一定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的人員參與。從目前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的組織情況看,這方面的人員還比較缺少。因此,為了保證城市社區和農村國防教育的順利開展,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聘請退役軍人如軍隊離退休幹部、轉業幹部、退伍士兵等,協助其組織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向居民和村民普及必要的國防知識和軍事技能。被聘請的退役軍人應當把協助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開展國防教育活動作為自己一項應盡的義務,以高度負責的精神為受聘的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當好國防教育的參謀、助手,在城市居民委員會、農村村民委員會的統一組織和安排下,做好對當地居民、村民的國防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要求,採取多種形式開展國防教育。
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
【釋義】 本條是關于思想文化宣傳部門和大眾傳播媒體開展國防教育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對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原則要求。在我國,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是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黨和國家的各項方針、政策,傳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陣地。根據《中共中央關于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若幹重要問題的決議》,這些部門和單位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中的主要任務,就是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公民,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從黨和國家賦予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方面的任務看,向公民普及和宣傳國防知識,增強全民的國防觀念,是它們的一項重要職責。國防教育是一項覆蓋全社會的教育活動,它不僅要求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也要求黨和國家的思想文化宣傳部門密切配合,充分發揮各種宣傳工具的重要作用,創造濃厚的愛國、愛黨、愛軍、愛社會主義的社會氛圍。思想文化宣傳部門和大眾傳播媒體應當利用自身的優勢,面向社會、面向人民群眾,在普及和加強全民國防教育中發揮主力軍的作用。
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在全民國防教育中,應當明確各自的任務和分工,有組織、有計劃地採取多種形式,在廣大人民群眾中普及國防知識,宣傳國防精神,弘揚愛國主義主旋律。根據當前國防教育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文化、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國防教育題材的選材和創作工作,要多出思想性和藝術性統一,具有強烈吸引力和感染力,深受廣大群眾歡迎的優秀作品;大眾傳播媒體要加強國防時事的宣傳,突出對國家安全形勢、國防政策和國防領域中重大事件的宣傳報道,增加國防教育優秀節目和作品的播放。近兩年,隨著信息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一些地方在互聯網上建立了國防教育網站,登載和發布國防教育信息,向人民群眾宣傳國防知識,這是一種新的國防教育的途徑和形式,根據國防教育法的立法精神,應當予以支持和鼓勵。有關方面應當加強對這一新事物的引導、扶持和管理,促使其健康地發展。
在宣傳和普及國防教育活動中,文化、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注意把普及國防教育同國家安全和國防建設的形勢教育結合起來,同解決人民群眾普遍關心的實際問題結合起來,同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結合起來,使國防教育貼近人民群眾,貼近社會生活,增強國防教育對公眾的吸引力、感染力,使人民群眾在耳濡目染和潛移默化中受到生動深刻的國防教育。
本條第二款對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開展國防教育提出了具體要求。其中“設區的市”是指較大的市;“報刊”主要是指綜合性的報紙和刊物。在我國,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是黨和國家的宣傳工具,是密切聯係廣大人民群眾的紐帶和橋梁。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在宣傳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對人民群眾進行思想道德和科學知識教育方面,比其他媒體更有權威性,也負有更重要的責任,國家對這些媒體開展的國防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從目前情況看,我國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和報刊,絕大多數都設有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節目和欄目;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多數也設有以國防教育為主題的節目和欄目。這些節目和欄目在各地開展的國防教育活動中,發揮了輿論宣傳的主導作用,收到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本條第二款根據國防建設的形勢發展和任務要求,規定“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應當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普及國防知識”。這是一條硬性規定。按照這條規定,從中央到設區的市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已經開設國防教育節目和欄目的,應當持之以恆,繼續辦好;沒有開設國防教育節目和欄目的,應當盡快開設。在落實這項規定上,不能有任何的例外。當然,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開設國防教育的節目和欄目的名稱及具體編排,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自行決定,在這方面國防教育法沒有統一的要求。不設區的市和縣、鄉的廣播電臺(站)、電視臺、報刊是否開設國防教育節目或者欄目,國防教育法雖然沒有硬性規定,但根據本法積極鼓勵和提倡的立法精神,有條件的也可以設立國防教育節目和欄目,積極開展國防教育的宣傳和普及活動,加強對人民群眾的國防教育。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面向社會大眾,其國防教育應當著眼于在人民群眾中普及國防知識,使每個公民熟知依法享有的國防權利和應當履行的國防義務,關心和支持國防建設和軍隊建設。從國防教育的實踐看,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在開展國防教育的宣傳方面,還應當注意兩個問題。一是要堅持正確的方向,始終把社會效益擺在第一位。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作為黨和國家的宣傳工具,向人民群眾普及和宣傳國防知識,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必須無條件履行。這種責任也是黨和國家實現其組織全民國防教育職能的重要體現。雖然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享有一定的自主權,但這種權利不能影響其承擔的責任,更不能影響其完成黨和國家賦予的宣傳任務。因此,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在有關國防教育的宣傳中,必須堅持正確的方向,堅持以社會效益為主的原則,不能只片面追求經濟利益。第二,對公民進行國防教育宣傳,必然涉及國防和軍隊建設的情況,對于這方面的情況,有些是可以公開報道的,有些是不宜和不能公開報道的。因此,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等媒體進行國防教育宣傳,包括向媒體提供宣傳題材和信息的部門、單位及個人,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有關政策和保密規定,嚴格遵守紀律,防止失密和泄密,避免給國防和軍隊建設造成不應有的損失。
第二十三條 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釋義】 本條是關于國防教育場所在全民國防教育中發揮作用的規定。
國防教育要實現社會化,需要為人民群眾接受國防教育創造必要的條件和氛圍,也需要有一大批國防教育場所為依托。這是在全社會普及和加強國防教育,保證全民國防教育順利開展的必然要求。
新中國成立以來,各級人民政府陸續建立了許多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這些場所初步滿足了對群眾進行國防教育的需要,在當地國防教育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但與新形勢下大力普及和加強社會國防教育的要求,以及廣大人民群眾對國防教育場所的需求相比較,我國國防教育場所在管理使用等方面還存在著一定的差距。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大限度地滿足廣大人民群眾通過國防教育場所接受國防教育的社會需求,加快我國國防教育社會化的進程,國防教育法從進一步挖掘現有國防教育場所的潛力,充分發揮其對社會大眾應有的教育功能和使用效能的角度,對國防教育場所提出了明確要求。
首先,本條規定:“烈士陵園、革命遺址和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等場所,應當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接受國防教育既是公民的權利,也是公民的義務。為了保證公民能夠順利的行使這種權利,履行這種義務,國家管理的國防教育場所有責任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必要的便利。比如,安排向社會開放的時間,應當盡可能便于大多數的群眾前來參觀;安排的教育內容,應當盡可能與一般群眾的接受能力相適應,易于群眾了解和掌握;場所內的各項服務設施應當盡可能齊全配套;場所的工作人員應當為受教育的群眾提供熱情周到的服務等。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學校等單位組織所屬人員到國防教育場所接受國防教育,是一種有組織的集體活動,在社會國防教育中能夠產生規模化的效應,是國家予以支持和鼓勵的。因此,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各地的國防教育場所應當給予優惠或者免費。至于如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國防教育場所可以根據當地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要求,結合各自的具體情況確定。
其次,本條規定:“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被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的,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根據國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國防教育場所具備了該條規定的條件,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由于國防教育基地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和必要的經費保障,因而在社會國防教育活動中可以發揮國防教育場所主陣地的作用。同時,中小學生是國家的未來,是國防教育的重點對象,為了適應中小學開展國防教育的需要,給中小學生接受國防教育提供最優化的社會保障,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予以免費,不得收取任何與接受國防教育有關的費用。此外,全民國防教育日是全民共同參與國防教育,全社會集中組織國防教育活動的日子,為了在全民國防教育日配合全社會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對社會免費開放。也就是說,在全民國防教育日這一天,全國各地的國防教育基地都應當向公眾開放,不得對到基地接受國防教育的公民收取任何與國防教育有關的費用。為了落實本條的規定,各地的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在當地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指導下,盡快制定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的具體辦法。
由于國防教育場所承擔了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和免費的義務,國防教育基地承擔了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進行國防教育以及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對社會免費開放的義務,為了保證國防教育場所和國防教育基地自身的發展,持續不斷地為社會國防教育提供良好的服務,各地人民政府應當從政策扶持、財力和物力支持等方面採取有效的措施,為本地的國防教育場所和國防教育基地提供必要的保障。
編輯:楊永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