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網12月14日消息 據臺灣媒體報道,臺灣“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初審通過“政務人員法”草案,明定“大嘴巴條款”,政務人員如因言行重大瑕疵,影響其聲譽及臺當局形象,或因決策錯誤,造成臺灣、人民重大損害,應辭職負責。
根據昨天初審通過的“政務人員法”草案,其他辭職原因包括:因為決策錯誤,或主管政務發生重大失誤,對臺灣或民眾造成重大損害,有具體的事證者;對于部屬執行政策疏于監督,嚴重影響民眾的權益;政策績效未達到預期,沒有辦法實現政策承諾,有具體事證者;因健康等因素難以行使職權者,都應辭職,以示負責。
對此,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係教授陳銘祥不以為然說,臺當局各部門負責人本來就沒有任期保障,最重要的是任命者如不滿意隨時可令其離職。所以,陳銘祥表示:“訂這些模糊籠統的辭職事由,根本沒意義,訂定一些利益回避的行為規范還比較營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