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賠償有標準 強迫購物要賠20%違約金

時間:2011-04-28 10:46   來源:南海網

  遊客遭遇強迫購物如何維權?旅行社擅自甩團如何處罰?日前,國家旅遊局正式頒布了《旅行社服務質量賠償標準》(以下簡稱《標準》),對一些經常發生的旅遊糾紛都有了具體的賠償標準。海南省旅遊質監所有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海南省還未收到上級主管的正式通知,但會立即組織學習,要求各相關旅遊企業貫徹落實。

  新《標準》的一大亮點是旅行社與遊客訂立合同或收取旅遊者預付的旅遊費用後,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的,旅行社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遊客,否則將按標準承擔賠償責任。

  其中,國內旅遊應提前7日(不含7日)通知旅遊者,否則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的旅遊費用,並按下述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出發前7日(含7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出發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出發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出境旅遊應提前30日(不含30日)通知旅遊者,否則應向旅遊者全額退還預付旅遊費用,並按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新《標準》對于旅遊購物方面的明文規定也是一大亮點。其中多條賠償細則是關于購物,如“出現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情況,旅行社需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未經旅遊者簽字確認,擅自違反合同約定增加購物次數、延長停留時間的,每次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同時,《標準》中明確規定,旅遊者在合同約定的購物場所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的,旅行社應負責挽回或賠償旅遊者的直接經濟損失;旅行社或導遊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應全額退還旅遊者的購物款。

  根據《標準》第5條規定,旅行社未經旅遊者同意,擅自將旅遊者轉團、拼團的,旅行社應向旅遊者最高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5%的違約金。

  新《標準》還有以下規定:遺漏無門票景點的,每遺漏一處旅行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違約甩團,賠30%違約金等規定。(南國都市報/記者 張毅)

編輯:王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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