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規規定:旅客購物次數不能超旅遊總天數一半

時間:2011-01-10 08:20   來源:廈門日報

  元月起,涉及旅遊的一批新規定全面實施。特別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本版簡稱新規)的實施,會對旅遊者起到明確的法律保護作用。那麼,在該新規下出行如何避開各種旅遊消費陷阱,遇到問題該如何維權?

  如何避開旅遊消費陷阱?嘉賓透露,要盯緊源頭的合同簽訂,這樣,一旦出現問題,糾紛較容易得到解決。嘉賓強調,簽訂旅遊合同時,一定要事先約定購物次數;而簽訂非規范旅遊合同時,要確認14項硬指標。

  法律依據得到統一

  嘉賓說,旅遊經營者損害旅遊者利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大量旅遊糾紛形成訴訟進入司法領域。由于我國尚未出臺《旅遊法》,現在的旅遊糾紛又涉及了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及訴訟法等眾多法律規定,結果,各法院在審理旅遊糾紛案件中都面臨適用何種法律條文的“選擇難”問題。于是,同案異判、同類型案件判決結果不一的情況經常發生。比如旅遊合同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有的法院支持,有的卻不支持。

  新規實施後,就能解決旅遊經營者的責任認定等問題。據介紹,該新規最大的亮點就是明確列舉了旅遊中常見糾紛、典型糾紛的適用條款和范圍。

  2010年廈門市、區兩級旅遊質監所接到旅遊咨詢和投訴共985件,平均每天約3起。其中投訴件數比上年增加54件,比增25%,結案率為99%。另外,市旅遊投訴電話還加入110聯動網絡,及時處置了十余起突發性、現場性、遊客反映強烈的投訴糾紛,今年,還會加強市區聯動機制,將我市的旅遊110聯動網絡覆蓋到各區級旅遊投訴受理機構。

  合同簽訂要詳細

  經常有旅遊者拿著不同旅行社不同版本的旅遊合同,咨詢到底哪個版本是正宗的、對自己有利。

  嘉賓說,盡管國家工商總局已經在2010年7月推出了旅遊合同范本,供旅行社和旅遊者選擇使用。但是,因為該合同范本並不是強制性執行的,相當多旅行社目前仍然使用各自的舊合同,給旅遊者造成隱性陷阱。

  比如,新合同范本明確,旅行社要求旅遊者購物的次數不能超過旅遊總天數的一半,而非規范合同在這方面經常含糊其辭,甚至絕口不提。嘉賓因此提醒,簽訂非規范旅遊合同時,一定要確認旅行社安排的購物次數、停留時間及購物場所名稱等14項硬性標準(請登錄本報百家村社區查詢詳細)。

  參團“一日遊”也要簽合同

  本報訊 (記者盧天嬌)很多市民都關心參團“一日遊”需要注意哪些問題。

  嘉賓說,散客參團“一日遊”一定要簽訂合同,否則遇到問題沒有約定的憑據就難以得到妥善解決。“一日遊”的合同與其他長時間的旅遊合同內容基本相同,簽約之前,遊客應了解清楚所參加的“一日遊”費用、所包含的遊覽景點、每個景點停留時間、用餐和用車安排、是否有自費項目及其費用標準,以及購物點內容、次數和每次停留時間等內容。

  需要注意的是,遊客交費後,應索要加蓋旅行社公章的正式發票並保存。旅行社如果沒有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服務,或者所提供的服務低于國家或行業標準,遊客既可以與旅行社協商解決,也可以向市旅遊質量監督管理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

  嘉賓特別提醒,簽訂“一日遊”合同時,可以拒絕簽訂購物條款;另外,最好是自費購買旅遊者意外傷害保險。

編輯:王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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