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8日,《貴州省旅遊條例(草案)》首次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
該《條例(草案)》在保護旅客權益、旅遊管理監督以及旅遊資源的保護與開發等方面作出明確規定,其中,旅遊車中途甩客或被罰兩萬;強制出售景區通票將被處罰聯票銷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網上招徠旅客得在網頁明顯位置登載營業執照……
問題:中途甩客
規定:旅遊者包車(船)旅遊的,旅遊客運包車(船)經營者須配備具有相應資質的駕乘人員和安全設施設備,不得違反與旅遊者之間的約定,擅自變更旅遊運輸線路、更換運輸車輛和船舶,不得擅自搭載包車(船)旅遊者之外的人員;不得中途甩團甩客。
違者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旅遊客運包車(船)經營者所在地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旅行社未按照規定租用車輛、船舶的,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問題:強售聯票
規定:旅遊景區按照價格管理相關規定設置單一門票或者聯票,供旅遊者自主選擇。強行出售聯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聯票銷售所得,並處以聯票銷售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此外,重要景區門票價格上調必須聽證。調整旅遊景區門票價格,應當自公布之日起,對境內旅遊團隊推遲60日執行,對境外旅遊團隊推遲90日執行。
問題:景區內買到假貨
規定:旅遊景區內,旅遊者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可向旅遊景區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也可以向相關旅遊項目經營者提出賠償要求。旅遊景區經營者在先行賠償後,再向負有責任的相關旅遊項目經營者追償。
問題:景區人數飽和
規定:為了保障遊客安全,景區須有"最高人數限額"。在達到最高人數限額,景區須通過大眾媒體向社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