驢友自發組織的自助遊,頻頻發生出遊事故,為此很多組織者都在召集時挂出“免責條款”,聲明“參加者責任自負”。海淀法院昨天發出旅遊警示: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須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免責條款並不能完全免責。
海淀法院民一庭的洪灶發法官表示,依據《侵權責任法》,賓館、商場等場所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不得通過“免責條款”,免除自身的安全保障義務或降低保障標準,從而給遊客權利造成侵害。此外,出遊等民間自發活動的組織者對其他參加活動者應負一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對于組織者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其他參加者損害的,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有第三人侵權情形下,遊客可將該第三人與安全保障義務人列為共同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記者王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