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新修訂旅遊條例:景區違規調價最高罰5萬

時間:2010-08-02 14:35   來源:大眾日報

  7月30日閉會的省人大常委會第18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山東省旅遊條例》。這是我省首部經過網上立法聽證的法規,很多網上聽證陳述人的意見被採納,如景區門票調價間隔時間、提價幅度等作為“新規”,從今年 10月1日起實施。

  在網上立法聽證時,景區門票價格上調最受關注。一種意見認為,為減輕消費者負擔,門票價格不能想調就調,應設置上調間隔期來控制漲價頻率。也有人認為,漲價是市場行為,政府不該過多幹預。還有一種意見是,應該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如提前半年向社會公布,上調幅度不得高于原價格的15% ,或是同期物價上漲指數變化幅度。

  新通過的《山東省旅遊條例》第43條,對實行政府定價或者指導價的景區調價作出了限制,如同一門票價格上調間隔不得低于3年,上調幅度不得超過國家規定的限額。遵循法定程序調價,獲得批準之日起6個月後執行。違規調價的,必須改正並面臨5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非依托國家自然資源和歷史人文資源、由商業性投資興建的景區,門票實行市場調節價,政府部門不幹預。

  新條例修訂草案用了較大篇幅來規定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網上立法聽證陳述人提出,對旅遊景區的政府性公務接待(免票)予以限制,給景區經營減負。修訂後的旅遊條例採納了這個意見,明確規定,旅遊經營者有權拒絕沒有合法依據的行政檢查、收費、處罰、強制措施、集資、攤派、無償服務以及考核、評比、達標等。

  新條例同時規定,經營者有權拒絕旅遊者提出的違反法律、法規或者社會公德的要求。

  網上聽證陳述人建議,對旅遊合同中的霸王條款應當予以禁止或者限制,新條例規定,旅遊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標記、經營范圍、服務項目、價格或者收費標準,制定、提供公平合理的店堂告示、格式合同等,公布旅遊咨詢、投訴電話,否則面臨最高5倍違法所得罰款。

  在維護旅遊者合法權益方面,網上聽證陳述人建議,嚴禁導遊人員和司機在諸如旅遊商店、特色產品生產企業等收取回扣的行為,並規定相應的罰則。新條例對此也有體現,明確規定,遊客自主選擇是否購買經營者推薦的旅遊商品,自主決定是否接受合同外的服務。對無證“黑導遊”,除了沒收違法所得,同時最高可罰一萬元。擅自在景區及周邊擺攤、設點、出租景觀以及尾隨、糾纏、欺騙、脅迫旅遊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有償服務,將面臨最高5倍違法所得的處罰,即便沒有違法所得,也可罰款500元至 5000元。未經批準使用森林公園稱謂的,擅自使用星級的景區、酒店,均可最高罰5萬元。(姜玉泰)

編輯:王曉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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