準星級提法誤導 上海規定不得出現此類模糊用語
時間:2008-11-07 13:41 來源:中國青年報
日前,由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旅遊局聯合起草的《上海市國內旅遊合同示范文本(2008版)》(意見徵詢稿)向社會公開徵詢意見。其中規定,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準×星級”、“相當于×星級”等模糊用語。
我國旅遊飯店星級評定實行星級制,分為五個等級,即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星級越高,表示旅遊飯店的檔次越高。同時,還設立預備星級制(開業不足1年的飯店可以申請預備星級,有效期一年),其等級與星級相同。所有飯店星級(含預備星級)均由全國星評機構和省區市星評機構進行評定。
根據《旅遊飯店星級的劃分與評定》,所謂“準星級”根本不存在,用“準”、“同標準”、“相當于”等字眼來表述酒店星級,是違反規定的行為。有業內人士指出,個別旅行社在向遊客宣傳旅遊線路時,將住宿標準宣傳為“準×星級”,實際上是對遊客的誤導和對住宿標準的故意模糊。
據了解,遼寧省工商局就曾經將旅遊合同中的“本次團遊入住準×星級賓館”列為“霸王條款”,並進行了整治,山東省煙臺市旅遊部門也曾處罰過一批冒牌的星級飯店,江西省也曾經規定旅行社不得向遊客推薦“準星級”。
上海此次徵詢意見的新版合同示范文本還特別明確:旅行社應當積極協助遊客進行索賠,若遊客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應由旅行社先行賠付。新合同的第五條“雙方的權利義務”寫明:“甲方在本合同安排的購物點所購物品係假冒偽劣商品,自購物之日起90日內,甲方憑有效憑證可通過乙方向原購物點索賠。乙方應當積極協助甲方進行索賠,若甲方無法從購物點獲得賠償,應由乙方先行賠付。”這里的甲方指“旅遊者或旅遊團體”,乙方指“旅行社”。
不過,這份合同示范文本為推薦性而非強制,滬上一些主要旅行社已表示願意採用。(周凱)
編輯:李典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