眼下正是春季出遊的好時節,不少遊客在此期間扎堆出行。記者近日來在採訪中了解到,由于導遊與遊客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缺乏溝通等問題,旅遊糾紛時常發生,使得遊客原本美好的旅行計劃也因此“泡湯”。
據市民馮女士反映,前幾天她和丈夫一起報名參團,當初簽訂旅遊合同時,只留下丈夫李先生的聯係電話。出發前一天,旅行社通知李先生飛機起飛時間改為早上,要兩位客人提前到機場。但當時馮女士正好回鄉探親,李先生聯係不上她。于是李先生留下一張紙條告知妻子,第二天一早獨自去參加旅遊,馮女士回到廣州後已錯過了團隊的出發時間。
馮女士對旅行社的做法很不滿意,她表示,旅行社改變出發時間要通知她本人和經她本人同意,不能只通知她丈夫就了事,並要求旅行社全額退回其已交的團費。而旅行社認為,兩位客人報名時只留了李先生的聯係電話,因此旅行社將改變出發時間的情況通知李先生就已經履行了告知義務。
業內人士分析,根據《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因此,即使馮女士事後否認李先生的代理權,李先生的代理行為仍然有效。
記者同時了解到,肖先生一行六人近日也與旅行社發生不快,他報團參加了“黃山-千島湖-杭州”雙飛五天遊,按照報名時的行程表約定,該團隊第一天到黃山,最後一天抵杭州。但出發當天,導遊發給客人一份新的行程表,改為“杭州入,黃山出”,回程的時間由下午改為上午。肖先生等遊客因為行程改變與旅行社之間發生的爭執,延誤了登機,最終被迫取消旅遊行程。
對此,業內人士指出,旅行社在出發前單方改變行程安排的行為已損害到客人的預期利益和可期待利益,而且也引起客人不滿,旅行社應當為其過錯行為造成的損失承擔一定的責任。不過,旅行社的行為只是表明他將會瑕疵履行合同義務,並未表明他將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客人不能因此而單方要求解除合同以及返回價款。
記者採訪了解到,在參加旅行社組團旅遊過程中,由于導遊與遊客之間信息不對稱、缺乏溝通,或導遊言行不當,甚至是旅行社的過失、過錯,造成旅遊糾紛時有發生。對此,廣州市旅遊局提醒遊客,在旅途中若遇旅遊糾紛,可先與組團社的全陪、領隊或地接社導遊多溝通,建議理性接受旅行社的合理補救繼續完成旅程。不能解決時,再與組團社聯係,要求妥善處理。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見或損害不能立即補救,應注意收集證據,待行程結束後再向旅行社交涉或向有關部門投訴或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莫非劉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