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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氣象合作協議在臺北簽署

2014-02-28 09:47     來源:中新社

  中新社臺北2月27日電 (記者黃少華)兩岸兩會第十次領導人會談27日在臺北舉行,雙方簽署的《海峽兩岸氣象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協議”)規定,兩岸有關部門就颱風、暴雨、熱浪、寒潮等重大災害性天氣系統,在觀測、監測、預測、預報及警報等方面進行及時、持續通報與溝通。

  這項協議共11條,包括合作範圍、合作事宜、聯繫主體、工作規劃等。合作範圍包括氣象業務交流與合作、氣象業務技術交流合作、氣象業務人員交流,以及雙方同意的其他氣象合作事項。

  協議規定,災害性天氣業務合作方面,兩岸有關部門就颱風、暴雨、熱浪、寒潮等重大災害性天氣系統,在觀測、監測、預測、預報及警報等方面進行及時、持續通報與溝通。如接獲對方查詢,應儘快給予回應及協助;雙方指定聯繫及通報溝通的單位與人員,應建立通報業務流程,平時定期進行通報溝通測試。

  氣象資料與資訊交換方面,兩岸有關部門就氣象業務相關規定及制度規範等資訊進行交流;就氣象觀測、監測、預測、預報及警報等資訊與産品,定期進行交換及經驗交流;雙方商定的其他氣象資料和産品的交換。

  協議還規定了氣象業務技術交流合作,包括:就開發氣象相關業務系統、災害潛勢預報警報、氣候資源利用、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等業務技術進行交流及合作開發;就氣象業務發展,包括最新氣象業務技術、天氣監測和預報在防災減災的應用、特定或個案天氣監測及預報等成果進行交流;就颱風、暴雨及強對流天氣進行聯合觀測實驗,並針對兩岸共同關注的氣象業務技術進行合作研究。

  根據協議,雙方人員每年原則上舉行一次工作業務交流會議,或氣象業務相關研討會,由雙方輪流主辦;積極推動氣象業務人員互訪,進行技術交流以提升業務人員的專業素質。

  根據協議,雙方同意設置工作組,負責商定具體工作規劃、方案。工作組應于本協議生效後二個月內召開首次會議,商討雙方聯繫及通報溝通窗口等相關事宜。

  此外,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對方。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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