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號: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時間: 2020-10-13 14:35     來源: 全國臺灣研究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産生、罷免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産生,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1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的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況,經會長委託,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所屬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所屬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各所屬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編輯: 李傑     
 

 

地址(ADD):北京市海澱區中關村東路1號院5號樓文津國際公寓三層 郵編(PostCode):100084
電話(TEl):86-10-62770319 ,62792151 傳真:86-10-62770420
全國臺灣研究會版權所有 台灣網承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