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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時間: 2020-10-13 14:34     來源: 全國臺灣研究會     
 
 

第五章  資産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和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産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産,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編輯: 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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