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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

  時間: 2020-10-13 14:32     來源: 全國臺灣研究會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産處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登出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産,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編輯: 李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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