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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

2010-01-12 16:03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根據臺灣當局“憲法”規定,“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機關,由選舉産生的“立法委員”組成,具有決議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務之權。對於“立法院”的職權,自1990年後經歷次“修憲”,作了較大變更。依據“憲法”增修條文規定,“立法院”職權尚包括:提“憲法”修正案、決議變更領土、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對“總統”提名之“司法院”正副“院長”及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及監察委員行使同意權,並於每年集會時,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

  根據2005年6月7日復決通過的“修憲案”,自2008年第七屆“立法委員”選舉起,選制由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立法委員”席次從225席減半為113席,且任期由3年延長至4年。其中:區域立委73席,由單一選區直選産生(即一個選區僅選出一名“立委”),選舉方式採相對多數制(即得票最多者當選,無需過半);原住民“立委”6席,由2個複數選區産生,仍採原先之複數選區單記不可讓渡投票制,每個選區得票前三名者當選;不分區及僑選“立委”34席,由單一選區兩票制中的政黨票得票比例按最大餘額方法分配席次,政黨得票率須達到5%方可獲得不分區席次。

  從2008年3月3日起,“立法院”中各黨團席次如下:中國國民黨:74席;國親共推及親民黨:9席;新黨背書:2席(包含無黨籍費鴻泰);民進黨:30席;無黨團結聯盟:4席。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1人,由“立法委員”互選産生。“立法院”每年自行集會兩次。第一次自2月至5月底,第二次自9月至12月底,必要時得延長會期。會議時須有“立法委員”總額五分之一齣席,始得開會,其決議除“憲法”別有規定外,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通過。“立法院”會議公開舉行,必要時得開秘密會議,“行政院院長”或各部會首長可申請開秘密會議。“立法院”除每年兩次定期會議外,遇有“總統”咨請或“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得開臨時會議,“立法院”會議以“院長”為主席。會間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人士到會備詢。

  “立法院”設立各種委員會,各委員會視事務之繁簡配置工作輔助人員,各置主任秘書一人,簡任;專門委員一人,簡派;秘書、科長、科員、速記員、書記官或書記各若干人。

  “立法院”置秘書長一人,特派,承“院長”之命,處理該院事務。

  “院 長”:王金平
  “副院長”:曾永權
  秘書長:林錫山
  副秘書長:余騰芳

  地址:臺北市中山南路1號
  電話:(02)2321-1531

 

[責任編輯:楊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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