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07 10:06 來源:中國新聞網 字號:小 中 大 轉發 列印
據臺灣“中央社”報道,臺灣地區領導人和“立委”明年將合併選舉,臺當局“內政部”今天呼籲,民眾屆時投票時不要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否則將被依“選罷法”規定處以刑事罰,可處有期徒刑或科罰金。
臺當局“內政部”今天指出,臺灣地區領導人和“立委”合併選舉牽涉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罷免法”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2項法律適用方式,臺“內政部”日前邀集相關“部會”協商討論後,已達成共識並報“行政院”同意。
“內政部”表示,選舉人居住期間、各種期間計算方式、候選人消極資格限制、發佈民調應載明資料、當選無效之訴提起要件等,分別適用各該法律規定;這些規定雖然不一致,但分別適用並沒有問題,例如,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人必須設籍6個月,而“立委”選舉人只需設籍4個月。
至於選舉人進入投票所的次數(合併選舉時,選舉人應一次進入投票所投票,離開投票所後不得再次進入)、投票所應選擇無障礙設施場地等事項,則依照“公職人員選罷法”規定。
“內政部”説,依照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罷免法”規定者只有2項,一項是候選人若同時登記為臺灣地區領導人選舉及“立委”選舉的候選人,則“立委”選舉的候選登記無效。
另外一項是關於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的處罰問題,“內政部”官員指出,民眾攜帶手機及攝影器材進入投票所,依“公職人員選罷法”是處以罰鍰,而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罷免法”則是處有期徒刑、或科罰金;經跨“部會”討論,“內政部”決定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內政部”指出,合併選舉時攜帶手機進入投票所,將依臺灣地區正副領導人“選舉罷免法”規定處以刑事罰,為避免觸法,呼籲民眾投票時不要帶手機進入投票所;為了便利選民,依往例各投票所將在投票所入口處設置手機寄放盒,民眾在進入投票所前只要記得將手機暫時寄放在置放盒,投票後再取回,就不會違法。
[責任編輯:郭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