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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擴大魯臺經貿合作的意見(2012.09.28)

2012-10-24 11:15 來源:台灣網 字號:     轉發 列印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於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擴大魯臺經貿合作的意見 

      魯政辦發〔2012〕64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化山東與臺灣經貿交流合作,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發展和經濟文化強省建設,經省政府同意,現就支援臺資企業發展、擴大魯臺經貿合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支援臺商投資向更寬領域拓展 

  (一) 臺資企業在山東省設立地區性總部或研發中心等功能性機構,經認定後按有關政策給予相應獎勵。生産銷售資源綜合利用産品,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征、減徵或即徵即退等優惠政策。對臺資企業開辦節能服務公司、實施符合條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將項目中的增值稅應稅貨物轉讓給用能企業,暫免征收企業增值稅。企業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購置並實際使用規定範圍內專用設備,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後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二) 支援臺資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和重大工程建設,同等條件下對臺資企業優先,企業從事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産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三) 文化創新型和文化高新技術臺資企業,可享受省級高新技術開發項目政策,符合條件的文化企業可享受省市各級文化産業發展專項資金支援。經認定符合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放寬臺商投資未禁止文化産業的企業名稱核準條件,生産性文化企業註冊資本可按法定最低限額執行。凡允許國內非公有企業經營的文化産業項目,凡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未禁止非公有經濟經營的文化産業項目,都允許臺資企業經營。商業銀行對符合信貸條件的臺資文化企業,可在國家允許的貸款利率浮動幅度內給予利率優惠。對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臺資企業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産的軟體産品,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動漫企業銷售其自主開發生産的動漫軟體,符合相關條件的,按17%稅率徵收增值稅後,對其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徵即退政策。

   (四) 臺資企業在山東舉辦醫療衛生機構的,按規定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對其中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取得的醫療服務收入,按規定享受稅收減免,對其自産自用的製劑,免征增值稅;對其中符合條件的營利性醫療機構自産自用的製劑,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征增值稅。允許臺胞以獨資、合資、合作等方式在山東舉辦養老機構,非營利性養老機構可享受有關補貼和價格優惠。 

[責任編輯:孟雅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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