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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2012-08-10 08:31: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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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條 生效

  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有關程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

  本協議于八月九日簽署,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四份文本中對應表述的不同用語所含意義相同,四份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海峽兩岸關係協會     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

  會長 陳雲林       董事長 江丙坤

[責任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