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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2012-08-10 08:31:00
來源: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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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加強在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海關管理方面的交流與合作。

  九、建立與ECFA貨物貿易有關的海關電子資訊交換系統。

  十、對暫準貨物通關事項進行合作。

  十一、進行海關貿易統計合作,定期交換貿易統計數據,進行貿易統計制度、方法、統計數據差異分析等技術交流。

  十二、進行人員互訪、交流、觀摩學習及專題研討。

  第四章 請求程式

  第九條 請求的方式

  請求方海關應以書面方式提出請求,並附所需文件。如情況緊急,請求方海關可提出口頭請求,但應儘速以書面方式加以確認。

  第十條 請求的內容

  一、依據本協議所提出的請求應包括下列內容:

[責任編輯:李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