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第三章 海關合作
第八條 合作內容
雙方海關在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領域內進行合作:
一、相互通報有關海關規定;及時交換與ECFA貨物貿易有關的海關估價、商品歸類及原産地確定所需的證件、文書等相關資料。
二、為正確計徵ECFA貨物貿易進口貨物關稅,主動或應請求提供及核查海關估價、商品歸類及原産地確定有關資訊。
三、進行查處走私相關合作與技術交流,主動或應請求提供查處走私及其他違反海關規定行為的情報資料與協助。
四、對通關過程中産生的問題應及時進行溝通協調,採取必要措施予以解決。
五、對各自海關監管中應用的風險管理方法,選取可行項目進行合作。
六、逐步實施AEO相互承認並給予通關便利。
七、對各自海關監管中應用無線射頻識別技術(RFID)的方法,進行交流與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