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峽兩岸海關合作協議》
第五條 風險管理
雙方海關應注重識別高風險企業及貨物,實施經認證的經營者(以下簡稱AEO)認證制度,便利貨物通關。
第六條 透明度
雙方海關應採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措施提高透明度:
一、公佈與行政相對人權利義務有關的規定。
二、設置必要的諮詢點,受理行政相對人相關業務諮詢。
三、一方海關規定有重大修正,且可能對本協議的實施産生實質影響時,應及時通知另一方海關。
四、應一方海關請求,另一方海關應就已公佈並影響行政相對人規定的變動情況提供資訊。
第七條 行政救濟
雙方海關的規定應賦予行政相對人對海關作出的決定申請行政救濟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