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關於獲得國內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資格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的規定(2006)
關於獲得國內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資格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的就業問題
取得國內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資格的臺灣、香港、澳門居民按規定辦理就業手續,並與我市企事業單位建立勞動或聘用關係後,在廈工作期間建立的檔案資料可由市、區政府人事部門所屬人才服務機構代理,並可參照《廈門市人才柔性引進與人才居住證暫行規定》規定的辦法申請辦理《廈門市人才居住證》,享受相關的政策待遇;就業後的流動按我市現有人員流動管理辦法和相應管理許可權辦理人事關係的轉接手續。
摘自廈府辦〔2006〕9號文件《廈門市人事局關於2006年非師範類畢業生就業工作意見》
附:《廈門市人才柔性引進與人才居住證暫行規定》
廈門市人才柔性引進與人才居住證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人才引進工作,服務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人才工作的決定》(中發【2003】16號)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關於引進高層次人才和青年專業人才的若干規定》(閩委發【2000】10號),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人才柔性引進,是指不受國籍、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係等人才流動中的制約,在不改變人才與原單位人事關係的前提下,適應市場經濟和人才社會化發展要求的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契約管理的人才引進方式。
第三條 《廈門市人才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是柔性引進的人才在廈工作、創業、居住、生活和享受相關政策待遇的憑證。
第四條 有關部門應當支援人才柔性引進,加強對人才柔性引進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 引進的對象、方式
第五條 柔性引進的對象原則上應是本市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所急需的、屬本市緊缺專業的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暫時不得流動的人員除外。
第六條 柔性引進國內外人才可採取以下方式:
(一)智力引進。人才與企事業單位簽訂智力服務合同書,承擔項目開發、課題研究、技術諮詢等,提供智力服務;
(二)業餘兼職。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單位智慧財産權和保守商業秘密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兼職合同書,來我市企事業單位兼職;
(三)人才創業。人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註冊登記來廈創辦企業;
(四)其他方式。包括人才派遣、人才租賃等。
第七條 市人事行政部門負責人才柔性引進的核準工作。用人單位或來廈創辦企業的個人須填寫《廈門市人才柔性引進申報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一)到企事業單位工作的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及用人單位與人才簽訂的合同書;來廈創辦企業的提交所創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人才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國(境)外護照;
(三)人才的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科技成果證書。
第三章 《居住證》的申辦、變更及時效
第八條 用人單位向市人事行政部門報送《廈門市人才居住證申請表》,經市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後,出具《辦理<廈門市人才居住證>通知書》。
第九條 市公安局依市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辦理<廈門市人才居住證>通知書》發放《廈門市人才居住證》。
第十條 持有《居住證》的人才,因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在30日內持變動證明材料到市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居住證》變更登記,持變更登記手續,到市公安局辦理《居住證》資訊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 《居住證》的有效期最長為五年。《居住證》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居住證》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日內提出申請,填寫《廈門市人才居住證申請表》,經市人事行政部門審核後,向市公安局辦理換證手續。《居住證》逾期自行失效。持證人離開本市的,用人單位應負責收回《居住證》,並上交市公安局。
第十二條 《居住證》遺失的,持有人應到市人事行政部門辦理補發登記,然後持市人事行政部門確認的《居住證》補發登記手續到市公安局辦理補發《居住證》。已領《居住證》的,不再辦理《廈門市外來人口暫住證》;屬國內柔性引進的人才,已領《居住證》的,不再辦理《廈門市外來員工就業證》。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三條《居住證》持有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一)可申辦科技型企業和研發機構,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報科技項目,申請科技經費資助,申報科技獎勵及其他評比獎勵活動。
(二)可按照《廈門市流動人員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暫行規定》,在廈申報評審或確認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三)取得《居住證》的境內人才或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可參加本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其原養老、醫療保險關係和養老、醫療保險個人賬戶資金不轉移;《居住證》期滿不再續辦的,離開本市時,可將其個人帳戶資金一次性支付給本人。持有《居住證》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或服務期間發生工傷,已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工傷保險機構按規定支付相應的待遇;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工傷規定支付相應的待遇。
(四)持有《居住證》的境內人才和未加入外國籍的留學人員,個人及其所在工作單位應按規定為其繳存住房公積金,個人可按規定提取住房公積金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居住證》期滿不再續辦的,離開本市時,可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餘額提取或轉移手續。
(五)持有《居住證》滿一年以上的人才,可在廈申請出國(境)公務、商務活動和往港、澳旅遊手續。
(六)符合計生規定的子女需在廈接受義務教育的,可憑其父母的《居住證》由居住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安排到住所片區內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收取額外費用。
(七)可憑《居住證》及相關證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申請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
(八)來廈投資創辦企業和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自主研究開發和引進的科技成果作價入股的,根據國家、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市、區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用人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式辦理《居住證》手續,禁止假簽合同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市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所享受的相應政策待遇、收回《居住證》,追回已享受的政策待遇,並追究有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單位和個人之間在人才柔性引進問題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未果的,可按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六條 本規定由廈門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執行。
來源:廈門市人才網
編輯:永青